證券時報記者 秦燕玲
10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加強非車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優化對非車險業務的考覈機制,規範產品開發使用,強化保險費率管理,嚴格執行經備案的保險產品,推動非車險產品的使用符合備案內容。
這也意味着“報行合一”(即保險公司實際執行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要與向監管部門報送的備案材料保持一致,不得通過虛列費用、拆分保費等手段突破備案標準)監管將全面延伸至非車險領域。相關規定將自2025年11月1日起實施。
《通知》所稱的非車險業務是指機動車輛保險以外的其他財產保險業務,農業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另有規定的,仍從其規定。
根據國信證券研究報告數據,近年來,非車險業務持續擴容,在財產險總保費中的佔比已從2019年的37.1%攀升至2024年的47.4%,貢獻接近半數財險保費規模。規模增長的同時,承保虧損的現狀也引發行業廣泛關注。今年8月,在2025年中期業績發佈會上,中國人保副總裁、人保財險總裁於澤就指出,非車險長期虧損,主要原因在於脫離了保險定價的大數法則。“大量產品在銷售過程中通過差異化來降低費率,提高手續費率,這樣大數法則的應用就失去意義了。”於澤指出,迴歸本源後,定價基於大數法則,對整個財險行業的非車險會帶來重大的改變。
因此,本次《通知》首先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合理降低保費規模、業務增速、市場份額的考覈要求,有效提高合規經營、質量效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考覈權重。金融監管總局指出,這是要推動財產保險公司非車險業務經營理念,由追求規模、速度向追求質量、效益轉變。
《通知》還對財產保險公司的費率管理、條款費率使用、保險中介管理、經營管理費用、保費收入管理、批單退費管理等方面的內容作出進一步細化要求。
其中,在費率管理方面,不得設置與所提供服務不符的高額費用。主險精算報告和附加險備案材料應明確列示預定附加費率、平均手續費率和逐單手續費率上限。明確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費率定期回溯和動態調整機制。
同時,《通知》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嚴格執行經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財產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通過特別約定、批單、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實質改變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責任,不得通過違規拆分保險標的、拆分保險金額、更改被保險人屬性、更改標的使用性質、提高或降低免賠額(率)等形式變相調整保險費率。
對於保險中介,《通知》明確保險中介機構應配合財產保險公司執行各項監管要求,設置與所提供服務價值相匹配的手續費水平,真實、合理覈算各項收入支出,嚴禁賬外經營。
在經營管理費用方面,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據實列支各項經營管理費用,明確爲保險銷售支付的中介費用不得超過產品報備的手續費率上限。不得通過宣傳費、技術支持費、防預費等方式變相支付手續費,不得通過虛掛中介業務、虛列費用等方式套取費用,變相突破報備的手續費率上限。
對於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條款費率,編制或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等行爲,《通知》明確,金融監管總局各級派出機構要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金融監管總局指出,下一步,將指導各派出機構和財產保險公司做好政策落實,穩步推進非車險監管要求落地見效,更好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實現非車險業務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