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凱麗訴勞某芳名譽權維權案勝訴。法院要求被告勞某芳公開向張凱麗女士致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30500元。判決作出後,張凱麗女士考慮到被告願意主動致歉的誠意及其家庭經濟狀況比較困難等因素,最終免除了被告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