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明星不文明行爲得有尺度不應炒作

今年2月,有明星被拍到帶孩子購物,在停車場邊刷手機邊吸菸,隨手將菸頭丟在地上踩滅。這一舉動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批評他不講文明衛生,身爲公衆人物,在孩子面前沒有以身作則;也有人認爲這種事很常見,無須因爲對方是明星就網絡曝光。

4月14日,同樣有人拍到一明星隨地扔菸頭,引發熱議。對此,該明星迅速發文回應:“非常抱歉做出了錯誤行爲,對不起。以後我會更加註意個人言行。感謝大家的關注和批評,我會反省及改進的。”但在下方評論中,有很多網友並不買賬:“爲什麼要別人拍到才知道自己做錯了呢?”

作爲公衆人物,不論在何時何地,稍不注意自身形象,就可能成爲大家的談資。對於普通人來說或許很“平常”的不文明行爲,在明星身上可能就會被無限放大。

那麼,對於明星的不文明行爲,比如公共場所吸菸、腳踩椅子、隨地吐痰等,周圍羣衆是否可以將其拍下來,然後發佈到社交平臺上呢?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甄景善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爲,對於上述行爲,普通人可以將其拍攝後發佈到社交平臺上,但是要注意拍攝、發佈方式以及發佈目的等。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自然人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因此,明星與普通人一樣都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但是基於明星‘用流量和曝光度換取高額回報’的職業特性和明星言行所具有的較大社會影響力,相較普通人而言,明星所享有的人格權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來說,法律對於明星人格權的保護力度相對較弱,明星也應當容忍社會大衆在一定範圍內對其人格權的侵犯,但明星的容忍義務也不是無底線的。”甄景善說。

中國傳媒大學產業管理學院教授、北京文化娛樂法學會副會長李丹林提醒:“普通人發佈明星不文明行爲時,要注意拍攝及發佈行爲的合法性,不能採取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拍攝及發佈相關信息;所拍攝內容和發佈內容應當符合客觀事實,不應斷章取義,甚至僞造變造;所發佈和評論內容,可以是對明星的批評,但要把握好尺度,儘可能保證拍攝內容和發佈內容是對明星人格權一定程度內的侵害,不應過分拔高,不應殃及其他人等。”

記者注意到,除了明星在公共場所被拍到有不文明行爲外,在較爲私密的場所同樣無法避免。去年9月15日,某女明星線下與朋友玩劇本殺吸菸的視頻被人曬出,引發網友熱議。其中,不少網友對隨意曝光私人聚會的行爲表示反感。

甄景善說:“就不文明行爲而言,發生場所對於能否曝光和曝光方式有影響。一般來說,明星對於其發生在公共空間的不文明行爲應當容忍普通人的曝光,普通人可以予以曝光。而對於發生在私密空間的不文明行爲,因該種不文明行爲並未公開,影響有限,而且此種情形下的曝光行爲往往以泄露他人隱私爲代價,因此對於明星發生在私密空間的不文明行爲不宜予以曝光。”

“應當注意的是,就違法行爲而言,發生場所對於能否曝光和曝光方式影響不大。對於違法行爲應當人人喊打,不論違法行爲發生在什麼場所,每一個人都有權利進行曝光、批評、舉報。對於明星的違法行爲,更應當如此。”甄景善說。

如果因不當曝光行爲致使明星權益受損,是否可以要求曝光者承擔相應責任?李丹林說,根據不當曝光行爲的惡性程度、造成損失的嚴重性等,曝光者可能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在甄景善看來,當公衆將明星不文明行爲上傳到社交平臺後,如果存在侵犯他人權益的情況,平臺也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平臺應當積極履行審查監管職責,對於發現的不正當曝光行爲,應當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對於被侵權者發送的通知,網絡平臺應當予以重視,及時將通知轉送網絡用戶,並在對相關證據認真審查的前提下采取必要措施。如網絡用戶向平臺提交了不存在侵權行爲的聲明,網絡平臺應當及時將聲明轉送被侵權者,並告知被侵權者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如在合理期限內未收到被侵權者已經投訴或起訴通知,平臺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甄景善說。

對於明星的不文明行爲和違法行爲,公衆應如何正確看待和對待?

甄景善認爲,明星作爲社會影響力極高的公衆人物,在享受高流量所帶來的巨大紅利的同時,更應當以身作則,做文明標兵、遵紀守法榜樣。否則,德不配位,必有災殃。流量所帶來的金錢名利,也將會在滾滾的流量洪流中消散殆盡。

在李丹林看來,對於違反公德、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爲,公衆要積極理性監督;對於純屬於個人生活私德範圍的,或者證據不足的要審慎行事,這種情況下可以向相關部門或機構舉報投訴,而非毫無顧忌地曝光。否則就是對他人權益的漠視,而且也可能會引發侵犯他人權益的後果。在網絡時代,每一個人都隨時可能會成爲“明星”“網紅”,成爲“非自願的公衆人物”。“如果任這種漠視他人權益的行爲暢通無阻,或許我們每一個人都會成爲潛在的受害者。”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守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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