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傑作》荒誕外衣下的法律問題

近日,電影《二手傑作》正在熱映,影片講述了一個關於“兒子‘死’了,爸爸‘紅’了”的荒誕故事。作爲父親的馬寅波心懷文學夢,但投稿多年從未成功,雖然是一名高中語文老師,在兒子的教育上卻是失敗的。兒子馬墨不思進取,每天上學只知道偷拍女同學。然而,兩人的生活因爲一次意外發生了鉅變。

突如其來的名利面前,馬寅波還能否保持清醒?本期【追劇學法】,由《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瑤帶大家一起揭開荒誕喜劇的外衣,看懂其中的法律點。

場景一:馬墨暗戀班裏的女同學許思思,不僅上課偷拍,還會在女生浴室附近蹲守洗完澡的許思思。一次,馬墨跟着許思思回了女生宿舍,爲了拍照爬上許思思的宿舍外牆,隨後不慎跌落躺進了醫院。如此偷拍,是否違法?

民法典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劇中,馬墨偷拍許思思的行爲已經構成拍攝、窺視他人的私密活動,明顯屬於侵犯隱私權的違法行爲。

民法典同時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如果馬墨對偷拍的照片進行製作、使用、公開、發表、複製、發行等行爲的,則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

另外,民法典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婦女權益保障法亦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因此,如果偷拍人進一步將偷拍照片發送給被偷拍人,則存在構成性騷擾的可能。

場景二:馬墨墜樓後一直昏迷不醒,爲了兒子的名聲,馬寅波替兒子寫了一封遺書,假裝馬墨是自殺跳樓,沒想到一夜成名,馬墨成了衆人眼中憂鬱、壓抑的天才少年作家。馬寅波也假借兒子的名義實現了自己的文學夢。現實中,以兒子名義出書,是否構成侵權?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劇中,馬寅波假借馬墨名義出書、炒作、頒獎等行爲,系未經其兒子許可情況下使用其姓名,構成侵害他人姓名權的違法行爲。

同時,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因此,馬寅波在事實上爲出版作品的著作權人即作者,其有權在出版物上署上自己姓名,而不應盜用兒子姓名發表作品。

場景三:隨着馬墨的好轉和甦醒,馬寅波的計劃被打亂了。無法繼續用兒子名字出書的馬寅波便自掏腰包出版了一本自己的書,但無人問津。爲了面子,馬寅波號召出版社衆人到各大書店買光自己的書,以此衝頂暢銷榜。事後,馬寅波自購書的行爲被人舉報,執法大隊以涉嫌擾亂市場秩序將馬寅波帶走調查。花錢僱人買自己的書的行爲有何法律後果?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不正當競爭行爲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爲。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劇中,馬寅波號召出版社衆人到各大書店買光自己的書以此衝頂暢銷榜的行爲,已經構成利用虛假銷售造成引人誤解商業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馬寅波前述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爲,應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如果馬寅波更進一步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強行讓出版社衆人購買其出版物的,則涉嫌構成強迫交易罪。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鄒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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