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化妝品網絡經營者而設立的法規落地了。近日,國家藥監局發佈《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管理、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化妝網絡經營作出具體規定。
據悉,辦法將於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規範網絡經營行爲
隨着互聯網經濟的高速發展,網購化妝品已經成爲化妝品經營的主要渠道。艾媒諮詢數據顯示,在2022年中國消費者化妝品信息渠道調查中,64.2%的消費者表示會在電商平臺獲取信息。可見,電商渠道不僅是各大化妝品品牌必爭的關鍵陣地,也是消費者進行購物決策的重要指導。
然而,網絡經營化妝品在爲消費者提供便利的同時,也成爲化妝品質量安全問題的重災區。近年來,網絡經營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問題頻發,網絡經營化妝品的監督抽檢不合格率、風險監測問題發現率均顯著高於傳統銷售渠道。
一項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聯合問卷網在2022年發起的調查顯示,2005名受訪者當中,46.5%的人在網購過程中買到過假貨,27.2%的受訪者不清楚買到的是否爲正品。其中,護膚品/彩妝被指假貨更爲常見。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根據化妝品商供應在國內互聯網上銷售的總數量與實際銷售數量相比,大約兩成以上的化妝品是假貨。
國家藥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爲進一步規範化妝品網絡經營行爲,在《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均對化妝品網絡經營行爲作出相關規定,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也對規範網絡交易市場秩序作出明確要求的基礎上,國家藥監局組織起草了辦法,旨在進一步細化、明確上位法相關規定,研究適用於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管的新方法、新手段。
實際上,除了國家發佈規範性法規,各大電商平臺自身也在積極規範平臺管理。據悉,在過去一年裏,主流電商平臺淘寶、京東、抖音、快手以及小紅書等,紛紛出臺或修改了一系列規範管理細則。
專家表示,此次辦法的出臺,意味着監管部門對電商平臺方的內部質管理量要求前所未有地加強,未來對於平臺經營者的檢查,其深度(質量)、密度(頻率)都會更高。其實,強化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管、規範化妝品網絡經營行爲,也是化妝品行業邁向高質量發展的必要條件。
明確平臺管理責任
辦法明確了化妝品網絡經營的監管對象和監管部門,並對電商平臺、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以及監管部門提出了相應要求。
辦法明確,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經營化妝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自建網站以及其他網絡服務經營化妝品的,應當履行辦法規定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義務。同時,明確國家藥監局及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管工作。
辦法對各項管理規定進行細化,壓實平臺管理責任。比如,明確重大線索轉送制度: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發現的違法經營化妝品行爲採取措施及時制止後,應當將相關情況及平臺內經營者涉嫌違法經營的線索報告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同時,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按季度向平臺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報告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管理處置情況。
對於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辦法細化了其應當履行的進貨查驗、信息展示、風險控制、召回要求、貯存運輸等義務。比如,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履行化妝品信息披露的義務,全面、真實、準確、清晰、及時披露與註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籤等信息;應當關注所經營化妝品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公開信息,對於經負責藥品監管的部門抽樣檢驗認定爲不符合規定的特定批次化妝品,應當立即停止經營。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管要求,對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管中涉及的監督檢查職權、行政處罰管轄權、網絡抽樣檢驗、證據採用、網絡經營監測等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提出,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入駐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繫方式等真實信息,進行覈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至少每6個月核驗更新一次。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於3年。
形成協同共治合力
辦法在《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細化平臺對本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管理責任,充分發揮平臺在化妝品網絡監管中的作用和優勢。同時,着力構建平臺協助、配合監管部門的工作機制和程序,強化監管部門與平臺的溝通和協作。
突出源頭治理,加大對網絡經營違法行爲的打擊力度。辦法明確,對於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違法經營化妝品的行爲,平臺應當立即依法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及時制止,第一時間控制風險。對於涉網重大質量安全問題,平臺在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後,還應當將違法線索報告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監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不得以平臺治理的手段代替監管部門行政管理措施,僅對網絡經營違法行爲“一刪了之”。
突出問題導向,解決虛假宣傳等網絡經營監管瓶頸問題。辦法規定,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全面、真實、準確、清晰、及時披露與註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籤等信息。對於消費者普遍關注的產品安全和功效宣稱內容,辦法進一步要求,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披露的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信息應當與其所經營化妝品的註冊或者備案資料中標籤信息和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相關內容一致。
突出監管協同,理順網絡經營監管工作機制。辦法對監管部門之間協助調查、線索通報等程序進行明確規定,強化平臺住所地、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住所地等監管部門在化妝品網絡監管工作中的協同配合,進一步理順網絡經營監管工作機制。此外,辦法堅持“以網治網”的管理思路,強化化妝品網絡經營監測工作,要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各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利用技術手段開展化妝品網絡經營監測。
專家表示,化妝品行業是一個跟“美”密切相關的行業,只有商家誠信經營、平臺治理精準高效、政府監管到位有力,政府監管與平臺治理相結合,形成協同共治合力,才能幫助消費者更好地守護這份“美麗經濟”。(文言)
聚焦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入駐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繫方式等真實信息,進行覈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至少每6個月核驗更新一次。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於3年。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開展日常檢查、監管公開信息自查等質量安全管理活動或者收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信息通報等方式,發現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存在違法經營化妝品行爲的,應當依法或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及時制止。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經營化妝品的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的違法行爲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管轄,其中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履行實名登記、制止、報告、停止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等管理義務的違法行爲,由其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