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網上購物已成爲人們生活的一部分,而消費者收到不滿意的商品後,要求退貨、退款也是常有的事。但如果在網絡消費中遭遇“霸王條款”,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
張某在某網絡交易平臺向吳某購買了某品牌二手女款包,價款1.4萬元,賣家保證爲正品,承諾貨到付款,如假包退。然而,此後張某委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卻發現該包並非正品,遂將該包寄回給吳某,張某要求退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款。對此,吳某表示,其專業從事奢侈品經營交易,與張某曾進行過多次交易,並辯稱交易是貨到付款,買家付款表明已認可商品質量,且平臺用戶行爲規範明確“交易成功後,不支持售後維權”,故不同意退貨退款。
【說法】審理法院認爲,平臺用戶行爲規範關於“交易成功後,不支持售後維權”的內容,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爲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經營者責任,排除了消費者權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之規定,應認定爲無效。
法官表示,實踐中,存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本案裁判通過對網絡消費格式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對於不合理地免除經營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作出否定性評價,將有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清朗消費環境。
(本報記者 張 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