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壓縮“兩頭”規模 A類由排名前30%調整爲前20%

本報記者 周尚伃

《證券日報》記者從券商處獲悉,爲更好激勵約束券商開展債券承銷與受託管理業務,促進券商債券業務高質量發展,中證協於近日修訂了《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能力評價辦法(試行)》,並將規則更名爲《證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質量評價辦法》,現向券商徵求意見,企業債擬在過渡期後次一年度納入評價範圍。

近三年,按照公開發布的評價辦法,中證協對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能力進行了評價,評價結果反映了證券公司公司債券的專業能力、合規風控水平與社會責任擔當,客觀評定了證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聲譽。本次評價辦法的修訂進一步反映監管部門關切,並結合債券業務監管實踐,將評價指標的觸角由證券公司開展債券業務的整體情況延伸至債券項目的各個環節。

從修訂思路來看,一是突出註冊制下提高證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質量的內涵和要求,評價指標涵蓋公司債券業務全鏈條。二是提升評價指標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充分體現執業情況及證監局等一線監管意見。三是增加監管激勵內容,引導市場高質量執業。

本次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三大方面:一是調整評價體系框架,夯實評價打分維度。本次修訂以證券公司債券業務合規內控水平、執業質量與服務能力三方面情況具體展開,將原制度人員、合規展業、風控實效、市場秩序維護、服務國家戰略等指標重組融入這三方面,刪除業務能力指標,並且優化相關指標計分依據和計分方法,更加凸顯債券執業質量。

二是增加評價打分主體,全面反映債券執業水平。本次修訂不再以協會爲單一評價主體,而是以協會爲牽頭單位,證監會債券部、各證監局與滬深交易所分別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對證券公司債券執業質量進行打分,以全面反映各證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質量與服務水平。

三是全鏈條跟蹤項目質量,整體與環節評價相結合。在原評價體系對證券公司債券業務整體衡量基礎上,本次修訂更加突出對開展債券業務的各環節質量的評價,形成債券項目合規內控,以及承攬、承做、申報、定價配售、信息披露、受託管理、服務實體經濟等全業務流程的評價體系。

從修訂後的評價指標體系來看,本次評價方案修訂幅度較大。修訂後,評價指標共包括合規內控(比重35%)、執業質量(比重35%)、服務能力等三類指標(比重30%),體現證券公司債券業務的治理水平與效果、執業狀況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對於評價結果的基礎安排與動態調整機制,證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質量評價工作每年度開展一次。爲增強評價結果的監管可使用性,進一步優化了ABC三檔的分佈,從原來三檔30%、50%、20%分佈,調整爲20%、60%、20%,適當壓縮“兩頭”規模。

值得關注的是,爲促進A類證券公司在行業中能夠真正體現榜樣作用,保障評價機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評價基礎上強化結果的運用,充分體現扶優限劣的導向,本次修訂對A類證券公司增加類似“白名單”的基本條件。同時,對評價結果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提升扶優限劣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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