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發行銷售私募基金不得突破底線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佈了以金融犯罪爲主題的第四十四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資、僞造貨幣、POS機套現等犯罪行爲。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將健全駐中國證監會檢察室的派駐檢察工作機制,着力解決引導取證、追贓挽損、行刑雙向銜接等難點問題;依法懲治非法集資、騙取貸款、洗錢、證券期貨犯罪等,更加關注以金融“創新”爲名以及金融黑灰產相關犯罪動向,加大刑事懲治和追贓挽損力度,以高質效履職更好助力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私募基金不得變相自融

該批指導性案例共3件,分別是:張業強等人非法集資案,郭四記、徐維倫等人僞造貨幣案,孫旭東非法經營案。其中,張業強等人非法集資案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犯罪案件,對正確區分合法私募與非法集資具有指導意義。

最高檢指出,私募基金是非公開募集資金的一種方式,與公募活動存在明顯區別。發行銷售私募基金必須依法依規進行,不得突破“私募”底線。

上述負責人認爲,區分合法私募與非法集資的關鍵要點是,私募基金不得變相自融、不得向社會公開宣傳、不得承諾資金不受損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資人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單隻私募基金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規定人數,如《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募集資金過程中同時有上述禁止性行爲的,既違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關法律規定,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關於禁止非法集資的規定,已經不是“私募”行爲,而是非法集資,應當依法予以打擊。

“投資私募基金要求投資人具有更高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上述負責人指出,從辦案情況看,有的投資人對私募基金的性質、風險及其與公募基金的區別等還存在模糊認識。希望廣大投資者對私募基金領域違法犯罪風險予以高度關注,提高識別防範能力。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更應當守法誠信經營,依法依規發行銷售私募基金,共同維護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

談及下一步助力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舉措,上述負責人指出,檢察機關將積極適應金融監管機構改革要求,完善金融檢察工作機制,以高質效履職更好助力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具體而言,要突出重點,依法懲治非法集資、騙取貸款、洗錢、證券期貨犯罪等,更加關注以金融“創新”爲名以及金融黑灰產相關犯罪動向,加大刑事懲治和追贓挽損力度。要完善金融檢察工作機制,加強與公安機關、金融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健全駐中國證監會檢察室派駐檢察工作機制,着力解決引導取證、追贓挽損、行刑雙向銜接等難點問題,強化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工作合力。要加強金融犯罪檢察專業化隊伍建設,培養一批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專業化辦案團隊,提升應對金融犯罪迭代升級的能力水平。

該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將圍繞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的要求,加強對新類型金融犯罪案件社會風險、防範治理等問題的研判,積極提出檢察建議、立法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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