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向全國首宗個人破產案件債務人梁先生送達民事裁定,依法免除其未清償債務,標誌全國首宗個人破產重整案已正式執行完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啓選,在將民事裁定送達梁先生是鄭重宣讀:“梁先生,今天向你送達民事裁定,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規定作出裁定,免除債務人梁先生對債權人在重整計劃載明的債務範圍內,未清償債務的清償責任。”
這也意味着梁先生通過申請個人破產,依法按重整計劃清償了債務,真正實現了個人的經濟再生,是我國立法上的重要突破和進步,爲鼓勵個人重新嘗試創業和創新、推動經濟發展作出制度保障。
創新:個人破產相關政策的經驗樣本
破產,聽着刺耳,卻是一個健康經濟體的重要機能。早在古羅馬時期就已初現雛形,後在中世紀時的意大利與英國得到較大發展,1978年美國破產法將消費者破產納入其中,使個人破產已成爲現代破產法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這是全國首部個人破產立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徐陽光曾點評指出:“個人破產製度是市場主體退出與拯救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於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渠道、暢順市場經濟循環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義。”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實施以來,深圳中院積極推進實施,健全配套機制,完善分流識別標準,有力防範破產欺詐,依法救濟“誠實且不幸”的債務人。本文開頭例舉的梁先生個人破產重整案,便是深圳中院在2021年7月16日成功審結的首宗個人破產案件,梁先生亦爲我國首位成功重整的自然人。
2021年10月8日,審結張某個人破產和解案件,爲組織債務人與債權人庭內和解提供樣本經驗;2021年11月8日,裁定宣告全國首位債務人呼某破產並進入免責考察,誕生我國境內首位“破產人”,免責考察制度即刻啓動;2021年11月16日,裁定認可債務人魏某庭外和解協議,《條例》特有的委託和解制度落地見效。
截至目前,深圳中院審結4宗個人破產重整案,並全部已實現了清算、重整、和解三大程序全覆蓋,用鮮活的典型案例普及誠實免責破產理念,全面激活個人破產製度設計,爲個人破產製度的全國實踐積累了樣本經驗,進一步保護激發創新創業活力。
保障:爲個人擺脫債務困境探出新路
回顧這一全國首宗個人破產重整案,梁先生在兩年前因爲創業失敗欠下了約75萬元的債務,由於無法承受沉重的債務負擔,他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了個人破產;2021年7月19日深圳中院將批准重整計劃的裁定書送達梁先生,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件正式生效。
重整計劃顯示,在免除利息和滯納金的情況下,梁先生將在三年內分期償還全部本金。在此期間,除了每月用於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先生承諾他的其他收入均用於償還債務。
自從2021年7月重整計劃執行以來,梁先生積極償還債務,在2023年4月份也就是重整計劃執行的第21個月,梁先生最終清償了所有的債權本金,比原計劃提前了15個月。隨後,他向法院申請,免除剩餘未償還的債務,獲得了法院的裁定批准。
有律師計算指出,從2021年的5月份受理到清償完畢,如果期間不停止計算利息,估計將給梁先生額外產生超過30萬元的利息。
還有47歲的呼某,數年前來到深圳創業,2016年因公司場地出租方破產倒閉,導致自己的公司無法正常開展經營活動、關門停業,並背上了480多萬元的債務;呼某賣掉唯一住房用於還債,但仍欠130多萬元。2021年6月9日,陷入債務困境、生活艱難的呼某,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個人破產清算申請,並於9月2日獲得深圳中院裁定受理。
11月8日,深圳中院經審查認爲,呼某因生產經營損失導致負債,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在破產程序中遵守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相關義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依法裁定宣告呼某破產;宣告破產後,呼某依法進入免責考察期,考察期滿後,即可申請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截至目前,呼某的考察期已過一年多,沒有發現違反條例規定義務的行爲。
這也是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15個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破產審判典型案例之一,成爲個人破產製度實踐發展積累了具有參考價值的示範案例。
趨勢:個人破產製度有望在更大範圍試點推廣
截止到到2022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已實施一週年,深圳個人破產製度改革的一舉一動都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截至目前,深圳中院共收到個人破產申請1635件,已立案審查411件,裁定受理破產申請117件;下一步,深圳市將繼續深化破產製度綜合改革,着力完善個人破產配套制度。
一年來深圳市已有多人通過個人破產擺脫債務困境,開始新的生活。在這一過程中,不僅保護個人的財產免受債權人的追償,確保個人在經濟困境中有一定的生活保障,更避免因個人債務問題引發的金融風險擴散、維持經濟穩定,展現出了符合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022年12月,國家發改委印發《“十四五”擴大內需戰略實施方案》提出,在全國範圍內擴大簡易註銷登記適用範圍,建立企業破產案件簡化審理模式,開展個人破產製度改革試點。完善並嚴格執行抽查事項清單,推進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常態化。健全對新業態的包容審慎監管制度。完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健全營商環境評價長效機制。
同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的議案,推動個人破產立法在國家宏觀政策層面有了具體指引和方向落實。除了深圳,浙江在類個人破產的司法實踐嘗試也爲建立全國性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積累了經驗。
在此基礎上,全國政協委員、中豪律師集團董事局主席袁小彬在今年的兩會上提交了關於儘快建立全國性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建議。他提出,很多家庭因病、消費貸、房貸或其他債務成爲失信人;而我國衆多企業爲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處獲得貸款融資,都會要求企業家用自身財產提供擔保,當公司破產或重整時,企業家將會長期深陷債務泥潭。
因此袁小彬建議,全國性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在內容上應該明確個人破產製度的主體範圍,個人破產製度應主要考慮個人在當地形成穩定的工作、生活和財產關係,與其相關的財產登記、社會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