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驗VR遊戲過程中受傷,責任誰來承擔?

案例背景:

VR,是“虛擬現實(Virtual Reality)”的簡稱,即通過技術手段創造出一種逼真的虛擬三維環境,借用特殊設備把人的意識帶到一個集視覺、聽覺、觸覺爲一體的逼真虛擬環境中。近年來VR技術風靡全球,已經融入人們的衣食住行等各領域,爲我們的生活提供極大便利。VR遊戲也因其較強的可交互性、沉浸性吸引一衆玩家參與其中。

身處VR環境中,玩家身體和意識的原有連接被打破,這極大地提高了遊戲的真實感,爲玩家帶來前所未有的感官體驗。同時也使得玩家大腦對身體的控制受到較大影響,較其在現實世界中玩遊戲更加容易遭受人身損害。因此,經營者負有以積極行爲防止危險、保護玩家人身安全的義務,否則,經營者對消費者的人身損害存在過錯,應承擔不作爲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周某和朋友來到“某VR虛擬現實遊藝館”體驗VR遊戲。體驗前,周某明確告知該公司員工自己是第一次體驗VR遊戲。但縱觀遊戲全程,該公司員工從未告知周某任何注意事項,且除周某要求調換遊戲場景之外,該公司員工未安排任何員工陪同、指導遊戲。後周某在遊戲中受到驚嚇而摔傷,產生各項損失。

周某找該公司索賠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承擔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該案歷經一審、二審,二審法院最終支持了周某的大部分訴請。(注: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

律師分析:

VR遊戲因其沉浸性、臨境感的特性,經營者應當對玩家履行人身安全保障義務。VR遊戲中所顯示的虛擬環境使玩家可以體驗到各種形式的恐怖場景,從而產生緊張、刺激的情緒和行爲。身處VR世界中,玩家的身體和意識的原有連接被打破,其自我認知、空間感、距離感都受到虛擬世界影響,大腦無法對現實環境作出良好預判,更無法規避危險,因此其在遊戲過程中更容易遭受人身損害。因此,經營者應在玩家體驗VR遊戲過程中,採用積極舉措保護其人身安全,防範危險發生。

關於侵權責任認定,民法典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公司客觀上未採取任何手段來防止損害結果發生,既未事先評估周某的身體狀況和對周某進行安全風險提示,也未提前告知周某遊玩注意事項,在體驗過程中也未派員全程監督、保護,更未能保證體驗區域的硬件設施處於安全狀態。被告公司行爲存在過錯,與周某遭受的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當對周某承擔不作爲侵權責任。

律師介紹:

戴文星,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京師律所(全國)女律師工作委員會祕書長,主要從事民商事法律服務工作,業務領域包括公司股權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開發糾紛、執行異議之訴糾紛、侵權糾紛等,爲多家大型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