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在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常常因爲優惠活動或其他情形置辦儲值卡,後續卻因各種原因無法完成全部消費。在要求商家退還卡內餘額時,商家往往以各種理由拒不退還,或雙方對退還的金額達不成一致意見。那麼,未消費的儲值卡餘額部分可以要求退費嗎?
真實案例:
2021年3月2日,金某爲其子在北京S樹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簡稱“S樹三分公司”)購買學習卡,卡內金額23000元,其中實交15000元,贈送8000元,另附贈一張價值300元的贈送卡。學習卡辦理後,金某在該店消費價值16490元的課程。2021年8月29日金某又辦理了一張十週年感恩卡,實繳18000元,贈送18900元,該卡未消費。
雙方簽署的報名協議約定:如因不可抗拒的特殊情況(病危、事故、車禍、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等)提出退費的,S樹三分公司有權扣除已消費的課時費(按優惠前的原價計算),退還剩餘款項;若有贈送課程的,則先使用的課程默認爲付費課程,贈送課程自動扣除,不予退換、折價,退費手續費爲課程總價的15%;如已消費課程超過總課程費用的一半則不予退費。
後來金某因不滿意課程質量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還剩餘費用22384.1元。雙方因退費金額產生糾紛,金某將S樹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中S樹公司只認可退18000元的未消費的卡費,其他費用根據雙方的協議約定,不予退還。經過法院審理,認爲雙方簽署的協議中關於退費條款爲格式條款,該條款實際減輕了S樹公司的相應責任,且S樹公司未履行提示和說明的義務,因此該條款無效,最終法院判決S樹公司向金某退還課時費22384.1元。
律師分析: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有權自主決定接受或不接受經營者的任何一項服務。而經營者,不得強制消費者接受其尚未提供的服務。
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該條款無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院判定S樹公司應當扣除折算後的課時費後,退還金某實際交納的剩餘課時費。
律師還建議,消費者在辦卡時應具有風險意識,對商家的主體身份、資質、師資、是否有糾紛等進行背景調查;一旦決定辦卡,將相關費用轉入公司賬戶而非個人賬戶,並要求公司開具發票。此外,與商家簽署合同,合同條款應詳細具體,尤其是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條款,一定要在合同中註明,並對日常消費情況進行記錄,留存與商家溝通記錄。
律師簡介:
郭巖巖,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律師,婚姻家庭諮詢師(高級)、心理諮詢師(高級)、企業合規師(高級)。現兼任北京市石景山區青少年法律賦能基地大學生創業中心主任、河南省公寓管理協會副祕書長及法律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西安信息職業大學法律顧問兼經濟法專業導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