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變毀容,能否要求“退一賠三”?兼談識別醫美欺詐的“七步法”

案例背景:

隨着審美觀念的不斷轉變和消費羣體的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求美者步入了“醫美行業”。從常規的美容護膚、到各種美容產品的注射、激光治療、到最後的“動刀動槍”,醫美正在逐步的從“高端消費”演變成一種“平價產品”,融入到求美者的生活方式中。

但是,醫美作爲一種醫療行爲,具有嚴格資質和資格要求,“非法行醫”、“虛假宣傳”、“使用三無產品”等醫美亂象頻發,很多求美者“整容”變“毀容”,那如果一旦出現醫美糾紛,我們求美者能否要求醫美機構“退一賠三”,作爲普通消費者我們如何識別醫美欺詐行爲?

真實案例:

鄒某曾在湖南某醫院實施眼袋整形術,術後其認爲自己下瞼皮膚鬆弛,經其瞭解,得知北京某醫美機構主刀醫生經驗豐富,遂來到該醫美機構進行雙側下瞼修復術。術後,鄒某出現雙側下瞼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圓鈍等症狀。此後,鄒某先後六次在其他醫院進行修復,但仍無改善。鄒某認爲該醫美機構的修復手術對其造成了損害,遂訴至法院要求該機構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並要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其手術費。

審理法院認爲,對於消費型醫療美容服務合同而言,就醫者是健康人士,爲了滿足個人對“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務,具有消費者的特徵;而醫療美容機構的經營目的是通過醫療美容服務獲取利潤,其接受就醫者支付的服務對價,具有經營者的特徵。因此,從消費型醫療美容服務的本質屬性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範圍看,此類案件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同時,該醫美機構因發佈的醫療廣告內容與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廣告內容不相符,廣告語不真實等虛假宣傳行爲屢次受到行政處罰,鄒某系受到上述廣告誤導而接受服務,故該醫美機構存在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爲,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由該醫美機構三倍賠償鄒某的手術費用。

律師分析:

上述案例作爲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之一,明確了醫美糾紛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那我們求美者在求美過程中如何識別醫美欺詐行爲呢?對此律師建議,消費者識別醫美欺詐可用“七步法”:

首先看機構資質,即是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診所備案憑證》;

其次看人員資質,即從事醫療美容的主診醫師和護士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特別是主診醫師,必須取得《醫療美容主診醫師資格證書》;

第三看技術類別,要識別擬開展的醫美手術是否屬於國家禁止開展的手術,如爲限制開展的手術,醫美機構是否有備案;

第四看產品資質,很多醫美產品都是醫療器械或者藥品,要查驗產品的註冊證或備案證,同時對於特殊的醫美產品,如肉毒素等需要冷藏的產品,醫美機構是否按照標準進行了保管;

第五看價格,醫美機構的服務是否都是明碼標價,不存在劃線價、低標高結、虛構原價的行爲;

第六看收款方,看是否存在用個人卡或其他機構賬戶收取醫美診療費的情形;

第七看宣傳,即醫美機構的宣傳內容是否與實際一致;

律師介紹:

姚琴,北京至瑾律師事務所律師、合規部主任,至瑾法商綜合服務平臺專家律師,北京多家三甲醫院倫理委員會委員,專注於爲醫療醫藥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醫藥醫療專家、企業家提供權益保障及爭議解決服務。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