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家銷售劣質傢俱,展銷會舉辦者是否承擔責任?

案例背景:

爲了活躍經濟,各類展銷會競相亮相。同時也對搞活流通繁榮市場,提高消費水平等有積極作用。但是有一些經營者利用展銷會會期短、顧客多的特點,推銷質量低劣的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深受其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在展銷會主辦期間,消費者可直接就所受損害向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在展銷會結束後,消費者可以就其所受損害直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展銷會的主辦者要求賠償。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招商公司舉辦的展銷會上訂購了一套某傢俱廠參展的全套組合傢俱,價值22000元。3個月後收到貨後,發現與定製的不一樣,且經相關質量檢驗機構檢測爲不合格產品。王某多次協商廠家退貨未果。王某依法起訴某招商公司,要求退貨、賠償損失,最終得到了人民法院支持。

律師分析:

陳金麗律師認爲,這是一起消費者因自己權益受損追究展銷會舉辦者賠償責任的案件。法律依據是(2013年修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展銷會的主辦者無論對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是否負有直接責任,均應先於賠償。展銷會的主辦者在先於賠償後,即取得了向有責任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追償權。

雖然展銷會的主辦者未直接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舉辦展銷會本身具有營利目的,且主辦者負有審查參展單位信譽和保證其在展銷會期間活動合法的義務。因而消費者可以要求展銷會舉辦者承擔責任,法院也予以支持,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律師介紹:

陳金麗,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於老年人權益保護,公益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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