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

【環球網財經訊】3月18日,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消息,修訂後的《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佈,從提高准入標準、強化業務分類監管等五方面修訂內容,並於4月18日起施行。

具體而言,《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提高准入標準。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強化主要出資人的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促進其更好發揮專業與風控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此外,《辦法》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範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

據介紹,《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將“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將“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等2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鑑於代銷保險可能導致消費金融公司相關投訴糾紛增多,而且行業也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業務。

同時,《辦法》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出臺的關於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了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辦法》強化風險管理。明確關於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指標,健全市場退出機制。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壓實消費金融公司消保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項機制,加強對合作機構規範管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業內人士看來,《辦法》對頭部消費金融公司來說是利好。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分析認爲,准入門檻大幅度提高,消費金融牌照更值錢,競爭更有序;監管要求更高更嚴,不達標的公司忙整改,頭部公司忙發展。

據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在監管指標方面,一是增加擔保增信貸款業務監管指標。二是增加流動性比例監管指標。“鑑於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高度依賴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風險兜底,不利於提升自主風控能力,而且間接抬高貸款綜合利費水平,《辦法》要求擔保增信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餘額的50%。”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此外,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特徵和風險特點,在審慎測算基礎上,《辦法》規定“流動性比例”不得低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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