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金融綜合報道】爲了指導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實《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水平,根據法律法規變化及行業發展情況,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於日前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規範》(下稱《管理規範》)進行修訂。
與此前版本相比,新修訂的《管理規範》對第二十七條進行修訂。具體而言,新規定中,針對基金管理公司委託外部專業機構進行合規管理有效性評估情況,接受委託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會計師事務所;
(二)合夥人或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位能夠符合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負責人的任職條件;
(三)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行業合規、法務等相關工作經驗或證券基金監督(自律)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不得少於3人;
(四)成立以來或近3年未受到刑事處罰,且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中國證監會或業務主管部門採取監管措施、受到行政處罰;
(五)合夥人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
而舊的規定中,接受委託機構符合條件中同樣包括前述(三)(四)(五),此外還須是成爲協會成員,並依法設立並取得執業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以及取 得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