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網站7月4日消息,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反饋截至8月3日。
關於修訂背景及必要性,根據《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一是更好適應CIPS參與者拓展和管理要求。近年來,隨着CIPS業務發展和參與者規模擴大,《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 相關內容無法有效滿足參與者拓展和管理要求。有必要根據CIPS業務發展實際,對《業務規則》進行修改完善,進一步健全參與者管理機制,有效滿足CIPS參與者拓展需要,提高CIPS參與者管理水平。
二是更好滿足CIPS業務發展的需要。《業務規則》明確了CIPS參與者的賬戶管理、注資、資金結算等詳細流程。隨着CIPS功能和服務的持續優化,有必要調整《業務規則》相關內容,僅對參與者業務行爲提出原則性要求,確保規範性文件的前瞻性和科學性,有效適應CIPS業務發展和功能升級的需要。
具體看,《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提出,該規則適用於CIPS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CIPS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運營機構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爲境內外參與者提供跨境人民幣清算、結算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法人。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運營機構的業務進行監督和指導。
《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提出,運營機構應當制定參與者管理辦法,明確參與者加入和退出管理、參與者報告事項及參與者風險管理等有關要求。運營機構應當根據參與者管理辦法,履行參與者管理主體責任,完善內部制度流程,做好業務監測和風險防控。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應當按照運營機構制定的參與者管理辦法開展業務。運營機構制定和修改參與者管理辦法,應當在充分評估論證、徵求參與者意見後,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在賬戶管理方面,《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提出,根據CIPS業務需要,運營機構可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清算賬戶,用於集中存放參與者辦理CIPS業務的結算資金,與運營機構其他用途資金分戶覈算。賬戶內資金屬於所有CIPS直接參與者。直接參與者依據其CIPS賬戶餘額享有相應權益。該賬戶不得透支,場終(日終)餘額爲零。運營機構不得在商業銀行開立清算賬戶、不得形成清算資金沉澱。
在業務處理方面,《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提出,銀行類直接參與者應當根據其客戶指令或間接參與者的委託等,以逐筆或批量方式通過CIPS辦理支付業務。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類直接參與者應當根據其相關交易系統、證券結算系統或中央對手等的功能需要,通過CIPS組織或參與辦理資金結算,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拓展服務範圍、對象或業務場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