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財經訊】爲加強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統計管理,規範監管統計行爲,提升監管統計質效,中國銀保監會近日發佈《銀行保險監管統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關於監管統計管理機構。該部分明確了銀保監會歸口管理部門職責、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職責、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職責。二是關於監管統計調查管理。該部分規定了監管統計調查原則、監管統計調查分類、派出機構臨時統計調查、監管統計資料管理、監管統計資料公佈等監管要求。三是關於銀行保險機構監管統計管理。該部分包括組織架構、主要負責人及監管統計負責人職責、部門職責、崗位人員、監管統計相關內部制度、數據報送、數據質量管控、信息系統、統計資料、統計分析應用等內容。四是關於監管統計監督管理。該部分規定了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及監管措施、未按規定的統計處罰、虛假統計和阻礙檢查的罰則。
據介紹,《辦法》首次提出並明確監管統計工作歸口管理要求,對監管統計管理機構和銀行保險機構歸口管理部門職責予以明確和界定。此外,《辦法》明確提出銀行保險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監管統計數據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銀行保險法人機構各相關部門承擔數據質量責任。
對於提高銀行保險機構統計數據質量,《辦法》從四方面提出具體要求。一是明確數據質量責任。通過第18條、19條、22條分別明確數據質量最終責任、歸口管理部門和各相關部門數據質量責任。
二是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通過第16條、17條、21條、22條在數據填報審覈機制、數據治理機制、數據質量管控機制建設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三是強調源頭數據質量管理。通過第19條、22條強調銀行保險機構應明確源頭數據質量責任和源頭數據質量管理。
四是數據質量問題處罰措施。第26條明確數據質量及其管理是監督檢查重要內容。第28條、29條明確未按規定提供監管統計資料,以及編造或提供虛假監管統計資料的,監管機構可以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