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2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發佈《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承擔對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規範集團內部交易運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礎上,指導和督促附屬機構做好關聯交易管理,並統一管理集團對外關聯交易及其風險敞口。
央行表示,發佈實施《辦法》,有助於推動金融控股集團提升關聯交易管理水平,防範利益輸送、風險傳染和監管套利,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
據瞭解,《辦法》結合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特點,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原則,界定金融控股公司關聯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類型,明確禁止性行爲,要求其設置關聯交易限額;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關聯交易定價機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報告和披露制度,建立專項審計和內部問責機制。同時,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監管措施安排。
具體來看,《辦法》適用於經中國央行批准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共同構成的金融控股集團。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方包括股東類關聯方、內部人關聯方以及所有附屬機構。
《辦法》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原則,識別、認定、管理關聯交易並計算關聯交易金額。計算關聯自然人與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金額時,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與該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合併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與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金額時,與其存在控制關係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與該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合併計算。
在內部管理方面,《辦法》提到,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事前、事中、事後的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關聯交易的複雜程度,提升金融控股集團整體關聯交易管理水平,確保金融控股集團各層面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有效銜接。並且提出了多項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同時,《辦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關聯交易管理架構;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關聯方信息檔案,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並向中國央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機構報送;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機構報告其關聯方情況等。
《辦法》明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應當在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金融控股公司、中國央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機構報告其關聯方情況,並提交不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相關報告人應如實報告,不得瞞報、漏報、錯報。
《辦法》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不得進行多種關聯交易。例如,通過金融控股集團內部交易虛構交易、轉移收入與風險或進行監管套利,或者通過第三方間接進行內部交易,損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穩健性;通過金融控股集團對外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損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穩健性等。
央行表示,下一步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監管協作,指導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認真貫徹落實《辦法》要求,強化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監管,促進金融控股集團健康有序發展,維護金融體系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