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佈《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

【環球網財經訊】據銀保監會消息,爲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正式發佈。

據瞭解,正式發佈的《辦法》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在三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確分類資產的範圍,將銀行交易賬簿下的金融資產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排除在辦法適用範圍外。二是進一步釐清金融資產五級分類與會計處理的關係,明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爲不良資產。三是進一步優化部分分類標準,對交叉違約、重組資產等條款進行調整與完善。四是進一步細化實施時間與範圍,合理設置過渡期,提出差異化實施安排。

《辦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提出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要求。明確金融資產五級分類定義,設定零售資產和非零售資產的分類標準,對債務逾期、資產減值、逃廢債務等特定情形,以及分類上調、企業併購、資管及證券化產品涉及的資產分類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二是提出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細化重組資產定義、認定標準以及退出標準,明確不同情形下的重組資產分類要求,設定重組資產觀察期。

三是加強銀行風險分類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制定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明確分類方法、流程和頻率,開發完善信息系統,加強監測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檔管理。

四是明確監督管理要求。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風險分類管理開展監督檢查和評估,對違反要求的銀行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後應至少歸爲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爲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爲損失類。《辦法》實施後,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爲不良。從信用減值看,新金融工具準則以預期信用損失爲基礎,對相關資產進行減值會計處理並確認損失準備。《辦法》參考借鑑新會計準則要求,規定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應進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佔賬面餘額50%以上應至少歸爲可疑,佔賬面餘額90%以上應歸爲損失。

據悉,《辦法》將於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於商業銀行自《辦法》正式施行後新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起發生的業務,應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於《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於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照《辦法》要求重新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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