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
日前,一個“玩家退遊價值4萬元裝備被回收”的詞條上了熱搜。原來,一位網絡遊戲玩家在某款網絡遊戲中價值不菲的道具全部被系統沒收,而這些道具至少能賣4萬多元。1月30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公佈“2022年十大消費維權輿情熱點”,其中就包括“網絡遊戲停服刪檔引發虛擬財產侵權爭議”。
進入信息時代,依託日漸成熟的互聯網信息技術,虛擬財產日益頻繁地進入人們的視野,諸如人們日常光顧的網上店鋪、觀看的短視頻賬號,以及遊戲皮膚裝備道具等,這些互聯網產品成爲人們日常消費、娛樂的重要對象。由於其兼具經濟和精神價值,虛擬財產保護也逐漸重要起來。
民法典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是簡單的一句話,卻意義重大,因爲這彌補了我國法律在虛擬財產保護問題上的空白,對網絡虛擬財產“身份”地位予以確立,明確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獨立於其他網絡資源或現實財產的價值,將網絡虛擬財產正式納入法律的保護範疇。
虛擬財產具有現實價值
隨着互聯網經濟的發展,經濟活動與財產也越來越呈現出互聯網的虛擬特徵。作爲互聯網經濟發展的產物,依託虛擬網絡的無形資產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共同構成了個人財產,網絡虛擬財產作爲一種無形財產是個人財產的一部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網絡與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輝說,虛擬財產是一種有經濟價值的資產,包括網絡遊戲中的遊戲幣、遊戲裝備、遊戲人物、遊戲賬號,還包括其他在網絡虛擬空間中能夠轉化爲現實財富的財產,例如虛擬貨幣、各類電子消費券、電子郵箱、經註冊的域名、網店、自媒體賬號等。
虛擬財產的價值,還表現爲具有變現的經濟價值。2019年,全國首例因合夥糾紛引發的微信公衆號分割案件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明確了微信公衆號的虛擬財產法律屬性,認爲微信公衆號作爲信息發佈平臺,依靠其粉絲基礎,已成爲各類市場主體發佈商業廣告的重要載體,具有現實的經濟價值。2019年7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對比特幣作爲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認爲比特幣雖然不具備貨幣的合法性,但其作爲虛擬財產、商品屬性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益應予肯定。
如今,不少虛擬財產已經成爲可交易的商品,並在實踐中探索形成了較爲成熟的交易機制,網絡遊戲道具已頻見於各大拍賣網站,火爆的非同質化通證(NFT)數字藏品等備受關注。周輝表示,隨着以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爲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術與現實生活的深入、廣泛融合,虛擬財產的價值在人們的財產佔比中會進一步增大,對於公衆、社會和國家的意義也愈顯重要,既涉及公民的新型私人財產,也涉及企業的新型商業財富,更會涉及國家金融安全、社會穩定等。
民法典提供法律指引
“虛擬財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從法律層面對虛擬財產進行保護很有必要。”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研究員劉金瑞表示,民法典對虛擬財產保護作出了原則規定,承認網絡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同時也爲虛擬財產保護提供了一種法律指引。不過,目前民法典對虛擬財產的規定所指向的相關法律並不明確,目前我國並沒有一部針對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立法,其他現行法律中關於虛擬財產保護的規定並不多,這就對虛擬財產權利糾紛的處理提出了難題。
實踐中,網絡虛擬財產包含多類權利,如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等。在劉金瑞看來,儘管目前沒有一部關於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立法,但虛擬財產作爲一種財產,在矛盾糾紛的處理上仍然可以適用現行法律關於公民財產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虛擬財產雖然是一種無形的資產,也會面臨盜竊、詐騙、搶劫等侵害,在認定侵權犯罪時,一般會參照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2020年,四川的梁某、袁某與王某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迫使被害人駱某將其名下價值600萬元的比特幣和以太幣轉入梁某賬戶,後案發自首。法院認爲,比特幣等屬於虛擬財產,搶劫虛擬財產也構成搶劫罪,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半至10年。
“此外,更爲常見的是圍繞虛擬財產的民事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等。比如網絡遊戲玩家作爲消費者在遊戲平臺上購買道具,享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消費者權益。當用戶玩家遇到遊戲方停服等行爲導致遊戲裝備等虛擬財產經濟價值無法實現,造成自身合法權益受損時,可以依據民法典合同編或侵權責任編等規定向遊戲平臺主張權利。”劉金瑞表示,需要指出的是,由於虛擬財產區別於有形財產,發生糾紛後,用戶在維權方面仍可能面臨困難,比如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平臺上的數據信息進行取證,存在一定難度。
法律保護“顆粒度”需不斷細化
2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2022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其中就包括網絡遊戲停服引發的虛擬財產糾紛,這些問題涉及虛擬財產保護,直接關係到用戶玩家的切身利益。
“遊戲運營商運用信息網絡技術在遊戲世界創造角色、裝備等,也可以自主地通過修改代碼來調整道具裝備等虛擬財產的參數,實現對網絡遊戲的整體控制,而此時玩家就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北京市長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洋指出,應平衡運營商與用戶玩家的利益,避免運營商“店大欺客”。
“虛擬財產具有必須依託於特定互聯網平臺的特點,虛擬財產權利人與互聯網平臺之間存在着合同關係。比如註冊自媒體賬號、開設網店等需要同平臺方簽訂合同。通常用戶與互聯網平臺所簽訂的合同系平臺單方訂立的格式條款合同。”北京普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曉娜說,我國民法典關於格式合同的規定雖然抑制了優勢一方通過格式條款限制、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不合理操作,但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遊戲玩家處於弱勢地位的局面。比如說,民事糾紛的處理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由於網絡空間的虛擬性特點,用戶維權時往往會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
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多方面共同發力。劉洋表示,虛擬財產在法律性質上模糊不清,需將探索的“顆粒度”不斷細化,基於民法典關於合同與侵權責任的規定,運用法經濟學立法技術,建立更加完善的虛擬財產保護制度。張曉娜認爲,要總結吸收與虛擬財產保護相關典型案例的裁判規則,爲類案的處理提供參考;同時通過發佈司法解釋等方式,進一步明確涉及虛擬財產糾紛處理的法律程序與救濟途徑,明確不同類型虛擬財產案件所適用的規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明確證據規則適用原則,多措並舉從制度上形成對虛擬財產的保護合力。
(本報記者 王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