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就是幫人辦了幾張銀行卡,自己用都沒用過,怎麼就是犯罪了?”“別人用銀行卡幹詐騙的事,和我有什麼關係?”當我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張某時,他不停地提出自己的疑問。
這是我院辦理的一起非法出售銀行卡引發的刑事案件。
2022年的一天中午,張某被公安機關傳喚,稱其名下有幾張銀行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希望他配合調查。
張某一頭霧水,經仔細回憶,纔想起來之前賣過幾張銀行卡。2021年2月,張某在生意場上認識了陳某,沒過多久,陳某找到他,說要從他這裏買幾張銀行卡。張某雖有些擔心,但由於“手頭緊”,抵不住陳某高價購買的誘惑,便答應了對方。
第二天,按照陳某的要求,張某在三家銀行辦理了三張銀行卡,後又辦了一張新的手機卡。在將手機號碼與三張銀行卡綁定後,張某將卡連同密碼一起賣給了陳某。儘管辦卡時銀行工作人員一再囑咐,銀行卡不能出租、出借、轉讓給他人使用,並且張某與三家銀行分別簽署了規範使用銀行卡的承諾書,甚至在辦理手機號碼時,張某還簽署了《防範電信詐騙入網承諾書》,但是,張某對這些全都置若罔聞。
陳某利用張某提供的“兩卡”(銀行卡、手機卡)接收不法分子轉移的電信網絡詐騙資金。案發後,偵查機關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張某移送我院審查起訴。經查閱卷宗,我們發現張某的三張銀行卡共流入資金數百萬元。
訊問中,張某一直辯稱自己並不知道陳某將銀行卡用於電信網絡詐騙,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明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明知是一種主觀推定狀態,應當重點審查行爲人提供銀行卡或轉賬的行爲是否具有正當理由。
爲此,我與同事從張某的認知程度、既往經歷方面進行了深入分析:張某40多歲,有豐富的社會閱歷和生活經歷,對銀行卡的常見用途非常瞭解;從行爲方式方面來看,張某專門辦理手機卡,開通並綁定大額轉賬功能的銀行卡,在銀行工作人員明確告知銀行卡不得出租、出借、轉讓的時候,張某仍將銀行卡出售給他人使用;從張某與使用銀行卡人的關係方面來看,張某與陳某僅有過一面之緣,是酒桌上的朋友,對對方的真實姓名、家庭住址、從事的職業並不清楚,對對方使用銀行卡幹什麼以及由此產生的後果並不關心;從個人獲利情況看,張某之所以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陳某使用,是陳某承諾一次性給其幾百元甚至幾千元的費用。
審訊過程中,我們對張某進行了耐心細緻地釋法說理,最終張某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爲的確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危害,觸犯了法律。
經我院提起公訴,2022年11月23日,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辦案中我們發現,近年來,類似張某這樣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案件數量呈激增狀態。爲此,我們與偵查人員、審判人員召開座談會,釐清重點打擊對象和嚴懲對象,就立案標準、證據體系等進行溝通協商,達成共識。在辦案過程中,對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涉案數額、資金去向、危害後果等進行細緻梳理、精準研判,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針對在辦案實踐中發現的法治盲區,前往銀行、社區、市場、農村、高職類院校等地,結合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揭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手段、危害性及防範技巧,教育引導廣大羣衆提升法治意識。
出售銀行卡的行爲後果很嚴重,真的可能涉嫌犯罪。在此,我們提醒廣大羣衆,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千萬不要因爲一時大意或貪圖蠅頭小利成爲詐騙分子的幫兇。
(口述人系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