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每月按時交物業費,現在貨物被水泡了,憑什麼不賠我的損失!”2022年初的一天,租戶王某在重慶市永川區檢察院申請監督時情緒激動地說。永川區檢察院檢察官陳俠接待了王某,詳細瞭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
王某在當地經營一家小型百貨店。2019年底,該店鋪所在的樓棟主水管破裂,導致王某百貨店內的貨物浸水受損。當王某向物業公司索賠時,物業公司以王某是臨時租戶,且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公司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爲由,拒絕對王某進行賠償。王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上,王某提交了貨物受損照片、進貨單據等證據,認爲這些證據足以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失,故當庭放棄了財產損失鑑定。法院認爲王某索賠證據不足,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王某申請再審,仍被法院裁定駁回。王某以物業公司多收物業費爲由向法院起訴,雙方矛盾不斷升級。
“幾萬元的貨物被水泡了,只能自認倒黴嗎?”王某欲哭無淚,希望司法機關還自己一個公道。陳俠承辦該案後,調閱了案卷,查看了受損貨物,依法向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提請抗訴。
“王某的損失客觀存在,因爲其對司法鑑定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導致敗訴……”陳俠多次與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的檢察官商討,並就該案證據認定、矛盾化解途徑等問題達成共識。不久,經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依法提出抗訴,法院啓動再審程序。
“若法院改判,會不會進一步激化雙方矛盾?重新啓動鑑定,是否會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浪費司法資源?”經過檢察官不厭其煩地釋法說理,最近,案件迎來轉機。王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和解協議,物業公司一次性賠償王某各項損失2.2萬元。
◎辦案檢察官說
“民之所盼,檢必行之。做好新時代法律監督工作,緊扣民生痛點和羣衆關切,依法能動履職是關鍵點之一。辦案中,我們積極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用心用情辦好羣衆身邊的‘小案’,把化解矛盾糾紛、強化釋法說理貫穿案件辦理全過程各環節,採取抗訴和調解相結合的方式,圓滿化解這起物業矛盾糾紛。”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檢察官薛啓飛說。
永川區檢察院檢察官陳俠表示,做好民事檢察工作,既要注重依法監督,也應注重定分止爭。在辦案中,檢察官應堅持把化解矛盾的理念貫穿始終,靈活運用民事檢察和解制度,聚焦信訪羣衆訴求,積極尋找和解空間,準確把握化解時機,因案施策,有效促成和解,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實現精準監督和社會治理同頻共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