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秦燕玲
銀保監會3月3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聯合授信試點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提出深化聯合授信試點工作要求。《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要在《通知》印發之日(2月17日)起60日內,商當地銀行業協會重新確定企業名單。
2018年,銀保監會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以試點方式開展聯合授信工作,彼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主要是針對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等突出問題,防範一些大中型企業因債務規模大,槓桿率高,財務負擔重,償債能力弱而存在的嚴重風險隱患,因此,《辦法》是對於約束多家銀行對單一企業過度融資所作出的監管制度安排。
銀保監會指出,總體來看,目前聯合授信機制運行良好,對於提升銀行信用風險管控水平、加強信息共享、改善企業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知》在不改變《辦法》具體條文的前提下,總結前期試點經驗,結合新形勢、新問題,進一步提出深化聯合授信試點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應及時確定企業名單,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儘可能與納入名單的全部企業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努力做到應建盡建。對名單內未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審慎評估其實際需求的基礎上合理提供融資,避免過度授信。
《通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科學把握聯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強信息共享,提升風險監測預警效率,完善風險處置預案,提高風險防控水平。同時,完善信貸管理流程,加強資產質量監測,紮實做好貸款“三查”,履行獨立審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賴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控制標準,也不得爲爭取客戶放鬆風險管理要求,堅決避免過度競爭和“搭便車”“壘大戶”等行爲。
對於牽頭銀行的責任,《通知》也做了進一步明確,包括及時向成員單位共享企業信息;對發現的超額授信、過度融資等風險隱患,應當及時向成員單位作出必要風險提示,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直接監管責任單位和相應銀行業協會等。
《通知》還強化了履職問責機制,對符合聯合授信組建條件、無客觀困難、應當加入但不加入聯合授信機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具備履職能力但推諉扯皮、拒不履職的牽頭銀行,各銀保監局將在現場檢查立項、重大風險處置調查中給予特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