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文,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環球網財經訊】日前,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聯合授信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各銀保監局商當地銀行業協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資金成本、盈利能力、資產流動性等因素綜合考慮,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通知》具體包括十二部分,從充分認識聯合授信的重要意義、及時確定企業名單、異地機構積極加入聯合授信、加強聯合風險防控、壓實牽頭銀行責任、強化履職問責、深化銀企合作、進一步發揮自律組織作用、發揮與債委會的協同作用、做好與打擊逃廢債工作的銜接、加大政策宣傳、規範信息報送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通知》提到符合跨區域開展業務條件的異地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加入聯合授信委員會,按照聯合授信委員會決議開展工作。企業註冊地或主要經營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可尋求異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協助,協調異地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聯合授信。對企業註冊地或主要經營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的協辦請求,其他轄區的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應當及時辦理。各銀保監局、各地方銀行業協會應當不斷加強與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爭取支持和配合。

此外,《通知》強調,牽頭銀行應當及時制定完整明晰的議事規則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及時向成員單位共享企業信息。應當組織成員單位以企業資產負債率爲基礎,以適當方式聯合開展授信評估,與企業充分溝通後初步測算聯合授信額度供聯合授信委員會參考。對發現的超額授信、過度融資等風險隱患,應當及時向成員單位作出必要風險提示,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直接監管責任單位和相應銀行業協會。禁止利用其他成員單位提供的融資信息等開展不正當競爭。牽頭銀行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改選工作應當於30個工作日內完成,新牽頭銀行確定前,原牽頭銀行仍需繼續履行職責。

《通知》還提出,做好與打擊逃廢債工作的銜接。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聯合授信委員會加強企業逃廢金融債務信息共享,堅決打擊逃廢金融債務行爲,積極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若發現企業惡意逃廢金融債務行爲,應當及時啓動風險預警機制,將有關信息通報成員單位,通知成員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保全資產,要求企業限期糾正,並通過適當形式與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對逃廢金融債務企業進行失信懲戒。

據瞭解,2018年,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銀保監發〔2018〕24號),以試點方式開展聯合授信工作。總體看,聯合授信機制運行良好,對於提升銀行信用風險管控水平、加強信息共享、改善企業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知》不改變《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的具體條文,在總結前期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形勢、新問題,進一步提出深化聯合授信試點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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