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操縱證券市場侵害,造成股票投資損失也可索賠並勝訴

案件背景:

《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投資者對此瞭解並不多,所以很多操縱市場違法行爲並沒有賠償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2023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廣播電視總檯共同主辦的“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評選結果揭曉。綜合網民投票結果,經專家委員會評選,全國首例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證券侵權案入選十大案件,也就是投資者訴鮮言操縱民事索賠案。這就提示投資者,如果遭受操縱證券市場侵權,也可以依法發起索賠。

真實案件:

鮮言因操縱上市公司匹凸匹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先後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2017年3月30日,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鮮言於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通過採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實施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爲,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78,330,753.74元,並處以2,891,653,768.70元罰款。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決,認定鮮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標的股票價格和交易量,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處以有期徒刑3年4個月,罰金1千萬元並追繳違法所得。

十三名原告投資者主張在鮮言操縱期間買賣了標的公司股票發生損失,要求鮮言賠償包含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等在內的全部經濟損失。

鮮言認可實施了證券操縱行爲,但認爲其操縱行爲於2015年6月12日結束,此後投資者的交易行爲與其無因果關係;標的股票價格波動主要受到2015年股災等系統性風險的影響;投資者存在非理性投資行爲,應當對投資損失自擔相應責任;信息型操縱同時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應由標的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等等。

律師分析:

判決認爲,證券操縱行爲亦應適用欺詐市場理論和推定信賴原則,如果投資者能夠證明行爲人實施了證券操縱行爲,投資者在操縱行爲開始日之後、操縱行爲影響結束日之前交易了與操縱行爲直接關聯的證券,即在拉高型證券操縱中買入了相關證券,在打壓型證券操縱中賣出了相關證券,則應當認定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與行爲人的操縱具有交易因果關係。操縱行爲人可以提出反證推翻,即投資者明知或應知存在欺詐而交易,或投資者出於其他目的而交易,則交易因果關係不成立。

我們相信隨着操縱市場索賠領域個案裁判對信賴推定的採用,在不久的將來出臺的關於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也會原則性採用這一原則,將有效的協助投資者發起操縱市場索賠。

鮮言操縱民事索賠案是全國首例依據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以犯罪處罰款優先賠付投資者損失的證券類侵權案件。

需要提示投資者的是,在法律規定層面,《證券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違法行爲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法》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證監會也出臺了《關於證券違法行爲人財產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公告〔2022〕40號)。

但民事賠償優先原則落實的核心還是違法行爲行爲人對證監會的罰款或法院的刑事罰金有過繳納,在這個邏輯基礎上,纔可能實現民事賠償優先問題。大量案件其實違法行爲人對證監會的罰款也是沒有繳納的,證監會本身也面臨一個強制執行的問題,在這個情況下可能就沒法走民事賠償優先的路徑。所以投資者要對民事賠償優先有一個理性的認識,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或法院作出帶有罰金內容的刑事判決,並不意味着這些罰款或罰金就已經如實繳納到位。

律師簡介:許峯,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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