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時報》9月21日文章,原題:DNA分析中的不當行爲玷污對法醫學的信任 近日,一起前所未有的事件破壞了日本公衆對法庭科學的信心。在調查審判中充當關鍵證據的DNA鑑定,被發現長達7年的欺詐行爲。
日本佐賀縣警察科學研究所僱用的一名男性技術職員,在進行DNA鑑定工作時屢次行爲不當。縣警察對其進行了紀律處分並予以解僱,並以涉嫌製作帶印章的虛假公文等罪名,將相關文件送交檢察官。
據報道,該職員迄今處理了632起DNA鑑定案件,其中在2017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間,有130起存在欺詐行爲。他謊稱完成了某些從未進行過的DNA鑑定。在其他案例中,他在鑑定後丟失了含有樣本的紗布,並用新的紗布替換以掩蓋事實。去年10月,他的主管發現一些文件存在出入,進而發現了這一不當行爲。據報道,該職員解釋稱:“我以爲快速完成鑑定會提升我的評價。”
該職員獨自進行鑑定分析,而其主管的監督不足。這種不當行爲持續超過7年未被察覺。必須說,鑑定的制度本身存在問題,而不僅僅是個人因素。縣警察表示將採取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例如在工作期間要求主管在場。
全日本範圍內,警方在2024年進行了25.39萬例DNA鑑定,是20年前的20多倍,結果被用於調查各種犯罪,包括謀殺、搶劫和盜竊。數據庫中註冊的DNA圖譜也被證明在調查未解決案件和額外罪行方面是有效的。近年來,法庭越來越強調客觀證據,這反映了法庭從以往過度依賴口供上的轉變。作爲這種方法基石的DNA鑑定發生欺詐,帶來的衝擊是巨大的。在1990年一名女童被殺害的知名“足利謀殺案”中(被告於2010年的重審中被宣告無罪),精度較低時代的DNA分析導致了誤判。如果不確保此類分析的可靠性,刑事司法系統就無法運作。
佐賀縣警察否認該職員的不當行爲影響了調查。他們表示,有16起僞造的分析案件作爲證據提交給了檢察官,但並未用於決定是否起訴或法庭審判。僅憑這一解釋就能被接受嗎?如果樣本沒有妥善保存,當需要重新調查時,將無法進行新的鑑定。有必要對該職員經手的鑑定工作進行驗證(包括第三方驗證),以確定是否真的沒有影響。
類似的不當行爲也可能發生在佐賀縣警察以外的警察機構中。警方必須認真對待此事,緊急改進對進行DNA鑑定的技術人員的指導,並建立防止不當行爲的制度。(林悅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