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孫天驕
不止一位醫生明確指出,司美格魯肽、替西帕肽等在臨牀上有明確的適應證和禁忌證,不僅需要醫生開具處方,而且即便是體重超重人羣,在就診時也需要經過嚴格的診斷評估,纔可能獲准用藥。
然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上述藥品不僅在社交平臺上被炒成“減肥神藥”,有大量引流帖存在,而且在線上買藥平臺和線下藥店也能輕易買到。值得注意的是,還有不少境外版本“減肥神藥”私下交易盛行。
爲何處方藥會被炒作成“減肥神藥”?對這種處方藥濫用的行爲該如何有效監管?爲此記者採訪了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鄧利強和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邵穎芳。
記者:您如何看待處方藥被炒成“減肥神藥”的現象?
鄧利強:我認爲還是要看到這一現象的深層原因,首先是“減肥”的市場需求確實真真切切地存在。如今,肥胖已經不是單純的審美問題,國家衛生健康委發佈的《體重管理指導原則(2024年版)》中引用的研究預測表明,若我國超重肥胖問題得不到有效遏制,2030年我國成人超重肥胖率將達到70.5%,兒童超重肥胖率將達到31.8%。由肥胖引發的慢性病,每年導致的直接醫療支出已超過3000億元。甚至有研究預測,如果不採取有效干預減肥,到2030年,我國肥胖相關醫療支出將佔到醫保總額的22%。
其次,雖然減肥已經成了一件大事,但當前減肥對大多數人而言依然是痛苦的,正常的節食、適量的運動很難快速瘦下去,而且需要長期堅持。在減肥藥大火之前,減重手術也曾火過一段時間,對比手術,藥物在安全、方便、效率方面的優勢倍增,因此,如果有快速見效的減肥藥,其“大火”也是必然。
最後,目前對於“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區別的宣傳不夠到位。處方藥必須憑醫生處方在醫院或藥店進行購買,一旦被濫用產生嚴重毒副反應,後果可能是致命的,健康人羣的非治療使用也可能直接擠兌了真正需要使用這類藥物患者的用藥資源。但很多人對處方藥知識缺失,對藥物副作用不熟悉,所以在選擇減肥方法時,難免會“自動忽視”減肥藥的副作用,容易出現隨意購買處方藥的行爲。
記者:目前社交平臺上有博主利用“減肥經驗帖”引流,引導私下交易處方藥的行爲,尤其是背後可能存在的境外藥品買賣行爲,可能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鄧利強:我國對藥品經營有着嚴格的規範。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無論是處方藥還是非處方藥,在沒有獲得相應許可的情況下,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允許銷售。《處方管理辦法》也強調,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這意味着,私下交易藥品行爲是違法行爲。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前,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行爲大多數被認定爲銷售假藥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後,該行爲基本被認定爲妨害藥品管理罪。走私、銷售境外藥品,無論是被認定爲走私罪還是妨害藥品管理罪,都會受到較重的刑事處罰。
邵穎芳:社交平臺上氾濫的減肥內容已形成完整的黑產業鏈,通過僞裝成經驗分享的廣告引導私下交易,可能涉及行政罰款,嚴重的還可能涉嫌違法犯罪。根據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無證經營出售處方藥的,面臨沒收藥品及違法所得,並處以貨值金額15倍至30倍的罰款。按規定可以發佈廣告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管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佈,變相發佈處方藥廣告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多次發佈虛假廣告的,可能面臨最高200萬元的罰款。涉嫌詐騙他人錢款的行爲還可能構成詐騙罪。傳銷式發展下線的代理模式,還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
另外,誘導銷售處方藥還涉嫌違反刑法的其他嚴重罪名。即便藥品本身爲境外正品,但如果未取得中國註冊批准生產、進口,也會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面臨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刑罰,並處罰金。而司美格魯肽和替西帕肽都是需要冷藏保存的,在運輸過程中可能產生變質,我國法律對於變質的藥品直接定性爲“假藥”。刑法中,生產銷售假藥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記者:在調查中,記者發現線上和線下都存在沒有處方也能購買處方藥的問題。爲何會出現這種漏洞?
鄧利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方藥必須憑醫師處方購買。近年來,隨着線上購藥平臺的增加,在網上購買藥品已成爲公衆獲取藥品的重要途徑之一。《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明確,嚴禁在處方開具前,向患者提供藥品。《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也將處方審覈前置,強調“先方後藥”的銷售流程。但從現狀來看,患者選擇線上購買藥品時,某些平臺僅要求填寫姓名、性別、年齡、確診疾病等基本信息,並未強制要求上傳醫生處方。購買人如果虛構病史,系統甚至可以直接跳轉至“醫生開方”界面,很快開出處方,順利結算購藥。所以說,網絡購藥平臺在處方的獲取、審覈和保存等關鍵環節控制上目前還存在很大的不足。線下有些藥店售賣的處方藥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審覈不嚴問題。
邵穎芳:司美格魯肽等被隨意獲取,和部分平臺和藥店的責任缺失、經濟利益驅動有莫大的關係,同時也與行政監管執行難度大、違法成本低有關。《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要求第三方平臺需對經營者資質履行審覈義務,但實踐中往往平臺責任都被轉嫁給了商戶。當前監管側重於終端銷售者,對平臺的責任認定模糊,尤其對於“爆款藥品”帶來的顯著流量溢價,平臺往往缺乏主動整治違規商戶的動力,導致風險持續累積。
進一步說,處方藥濫用現象的頻發雖然是源於經濟利益驅使下的鋌而走險,但也能夠從側面反映出處方藥監管的滯後性。藥品網絡銷售監管面臨數據割裂的難題,醫療機構、醫保系統、藥監平臺未建立統一接口,導致處方真僞難辨,依賴用戶上傳的影印件,爲僞造留下空間;同一處方多次反覆購藥無法預警;通過私域交易規避追溯,監管部門難以取證等諸多問題。
記者:如何纔能有效規範處方藥的銷售和使用?
鄧利強:亟須加強對處方藥銷售的精細化監管。首先,處方藥的獲取與使用應嚴格遵循相關法律規定,由有資質的醫生開具處方,患者經醫生診療後在醫療機構或正規藥店憑處方購買。另外,隨着互聯網診療行爲的增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互聯網醫生的資質審覈和管理,不僅要確保互聯網醫生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和執業資格,也要嚴格規範開方流程,對極速開方等行爲進行嚴格限制和監督。同時,還需要建立嚴格的網絡處方審覈制度,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對處方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查驗,確保處方來源合法、合規。監管機關要加大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和《處方管理辦法》行爲的處罰力度。
邵穎芳:應建立全國處方共享平臺,利用區塊鏈技術實現藥品全流程追溯,對GLP-1類降糖藥等熱點藥物實施“人臉識別+處方視頻覈驗”,首次開具不允許線上進行,對於非糖尿病患者購買或者糖尿病患者超量購買進行預警干預,完善監督技術,加大執法力度,壓實平臺主體責任,要求風險提示前置,承擔連帶責任。
還應通過公益廣告普及藥物濫用危害,加強科學減重的公衆教育,重構公衆的醫療價值觀——處方藥不是商品,是維繫生命健康的嚴肅醫療手段。只有法律法規、監管技術、行業自律和公衆教育形成合力,才能真正遏制這場裹挾着商業利益的健康冒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