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醫保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醫保基金管理突出問題專項整治。爲深入推進專項整治工作,以藥品追溯碼異常線索爲重要抓手,分三個階段部署應用藥品追溯碼打擊藥品領域欺詐騙保和違法違規問題專項行動,對定點醫藥機構涉嫌倒賣“迴流藥”等突出問題開展全面排查,截至目前已完成第一階段覈查任務,查處了一批倒賣“迴流藥”案件,專項行動取得階段性成果。
一、什麼是迴流藥?
“迴流藥”是指通過非法渠道回收已流出正規醫藥流通環節的藥品,並重新流入市場的現象。近年來,隨着醫保報銷比例不斷提升、醫保藥品目錄覆蓋範圍不斷擴大,參保羣衆購藥渠道日益多元,醫院、藥店、診所和互聯網醫院等多種場景都可便捷購買到所需藥品。然而,在醫保政策惠民的同時,一些不法分子也藉機違法倒買倒賣藥品牟利,一些藥販子通過“醫保取現”“高價回收”等手段誘導參保人倒賣醫保藥品。這種通過醫保報銷渠道獲取的藥品,經非法轉手後再次進入市場銷售的,就是醫保“迴流藥”。
迴流藥危害極大,在損害醫保基金安全的同時,還嚴重威脅羣衆用藥安全。有的已過期,服用後不但無法治病還可能加重病情,更可怕的是這些藥品往往通過非法渠道流通,儲存條件惡劣,很多藥品用普通塑料袋、紙箱等簡單粗暴包裝,無防潮、防污染措施,隨意堆積在庫房,有的包裝盒上還帶着開藥患者的姓名信息,有的已經因擠壓導致藥品破損、標籤脫落、受潮結塊,藥品質量毫無保障。從近年查處的案件來看,一些地方迴流藥正逐漸形成倒賣、收購、集中、分裝、運輸、銷售全流程非法操作,開藥人、藥販、藥品批發公司、醫藥機構多主體相互勾連的非法鏈條。
二、藥店能不能收購回流藥?
不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第五十五條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
三、藥店能不能鑑別迴流藥?
能。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已向全社會開放“醫保藥品耗材追溯信息查詢”功能,所有藥店均可使用此模塊對購進的藥品進行掃碼查驗,當出現“查詢到**次醫保藥品/耗材銷售信息”時,就說明該藥品此前已被出售過,極有可能是“迴流藥”。建議您拒絕收貨,記錄交易時間、地點、人員特徵,保存聊天記錄、藥品照片、轉賬憑證等證據,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四、有隨貨同行單、發票等相關票據,藥店能否對收購回流藥免責?
不能。覈查發現一些藥店收售了票據齊全“被洗白”的“迴流藥”。有的是不法經銷者通過私刻公章、僞造票據的方式掩蓋藥品非法來源,有的是委託專業“過票”公司造假,由過票公司訂單式開具相應票據。更有甚者專門成立“過票”公司全鏈條、全環節造假。涉事藥店看似是受害者,但更多是貪圖異常低價後的“心領神會”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銷售。”藥店作爲藥品經營企業,有責任和義務對所購進藥品的來源進行嚴格審查,不僅要通過票據來判斷藥品的合法性,還需要結合供貨方的資質、藥品的追溯信息、藥品的價格等進行綜合判斷,確保藥品來源合法、質量可靠。在國家醫保局全面免費開放藥品追溯碼覈驗服務的情況下,大量購入異常低價且明確顯示爲迴流藥的,責任不可推卸。
五、追溯碼結算數據更新是否及時?藥店會不會蒙冤?
不會。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醫保藥品耗材追溯信息查詢”模塊數據更新頻率爲“T+1”,即當天發生結算的醫療費用,次日可在該模塊查詢顯示。藥品迴流再銷售通常需要幾天甚至更久的時間,除非是部分參保人當天買藥當天即轉賣給藥店,藥店均可查詢到已發生結算的追溯信息,但這種個人拿着塑料袋上門兜售且貼着用藥醫囑的零散藥,您也不能收啊!
六、追溯碼查出迴流藥,編造理由是否可通關?
不可能。部分藥店在被查出銷售了迴流藥後,試圖以各種奇葩理由和荒唐藉口掩蓋違法經營之實。他們有的說是幫熟人、朋友等處理剩餘藥品,有的說是將患者遺落在店內的藥品“不小心”出售,有的自述出於“同情”拿本店藥品置換困難患者手中的藥品,有的辯稱將小區長椅上撿來的藥品再次銷售。還有藥店故意不建立任何進銷存制度,試圖以“搞不清來源、不明白去向”矇混過關。對此,國家醫保局鄭重呼籲,藥品安全是底線責任,藥店作爲藥品流通的終端環節,必須以 “零藉口”的態度落實合規要求,任何理由都無法替代合規經營的法定義務,唯有主動擁抱合規,才能行穩致遠。
七、收售迴流藥會受什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若藥店銷售的迴流藥被認定爲劣藥,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將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第一百一十八條,生產、銷售劣藥且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爲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醫保部門將按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等對收售“迴流藥”各類情形予以協議管理、行政處罰、支付資格管理等處置措施。
八、追溯碼時代,收售迴流藥已經無所遁形
自2024年國家醫保局在全國範圍推進藥品追溯碼採集應用工作以來,打破數據壁壘,強化技術支撐,快速將藥品追溯體系建設延伸到醫院、藥店和參保人等終端使用羣體,截至目前,已累計歸集藥品追溯碼398.85億條。2025年3月,國家醫保局聯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印發《關於加強藥品追溯碼在醫療保障和工傷保險領域採集應用的通知》,明確要求2025年7月1日起,定點醫藥機構在銷售環節按要求掃碼後方可進行醫保基金結算。值此藥品追溯碼全面採集上傳的關鍵契機,國家醫保局將於2025年8月部署第二階段專項覈查工作,並針對誘導協助參保人年底“衝頂消費”等違法違規行爲,於10-12月開展第三階段集中攻堅行動。
現階段,“買藥先驗碼、賣藥必掃碼”的社會共識已經基本形成,每天約有500萬人次消費者通過藥品追溯碼查驗藥品真僞並主動維權。請各位藥店經理充分認識當前形勢,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自覺規範經營行爲。國家醫保局將持續加強運用藥品追溯碼開展監管的力度,聯合有關部門對倒賣“迴流藥”開展全鏈條、各環節的嚴厲打擊,通過一案多查、聯合懲戒,推動實現倒賣“迴流藥”全域治理,確保人民羣衆用藥安全,守牢醫保基金安全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