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
公佈4起旅遊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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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7日,大連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依法對大連某旅遊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於2024年12月29日-30日組織的“兩天一夜望兒山溫泉”旅遊業務檔案一份,執法人員利用移動執法設備登錄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查詢,未發現該公司《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信息。
經查,大連某旅遊有限公司爲了吸引客戶,通過微信羣和發放宣傳單等方式發佈旅遊廣告,宣傳旅遊活動。2024年12月29日,該公司組織遊客參加“兩天一夜望兒山溫泉”旅遊活動,其間向遊客提供交通、門票、住宿、餐飲等服務。
處理結果
大連某旅遊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爲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對大連某旅遊有限公司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6日,大連市文化和旅遊局接到線索移送函,反映遼寧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下達催繳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的通知後,仍未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
經查,2024年8月30日,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向遼寧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送達《關於催繳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的通知》,該旅行社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2025年1月9日,執法人員根據移送線索,對遼寧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旅行社已停止營業,執法人員向該旅行社負責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該旅行社由於經營原因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未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
處理結果
遼寧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的規定。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對遼寧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15日,大連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人員根據“專項整治行動”工作要求,依法對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查看了該旅行社部分業務檔案,旅行社現場負責人表示該團是通過廣告公司在網上以低價招徠的遊客,主要以收取自費項目獲取盈利。
經查,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湖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作,通過小紅書、抖音等線上平臺推廣發布旅遊軟文宣傳大連旅遊產品,遊客可通過添加客服微信進行諮詢。
在網絡諮詢過程中,客服人員提供的旅遊行程中並未標明存在自費景點。該旅行社於7月18日組織21名遊客參加“四天三晚”大連旅遊活動,旅行社需要向湖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廣告宣傳費”,金額等於遊客交納的旅遊團款,旅行社實際是以“零團費”模式組織接待遊客。
處理結果
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對大連某國際旅行社作出責令停業整頓3天,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導遊人員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20元,罰款2000元,暫扣導遊證7天的行政處罰。
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11日,大連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人員根據移送線索,依法對遼寧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查看2024年8月15日“西安純玩5日遊”旅遊團隊業務檔案,發現該旅行社與其中6名遊客未簽訂旅遊合同。
經查,遼寧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公司兼職領隊張某某帶團赴西安參加“5日遊”活動,行程前,張某某家屬6人報名參加該團,旅行社收取了旅遊團款,達成旅遊協議,但全程未與該6名遊客簽訂旅遊合同。
處理結果
遼寧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七條“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合同”和《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旅行社爲旅遊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的規定。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對遼寧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資料:大連文化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