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私吞前妻財產,唆使母親在法庭上作僞證,結果偷雞不成蝕把米,自己因妨害作證進了監獄。經山東省萊西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郭某與紀某於2017年1月協議離婚,離婚後,二人關係尚好。2018年4月,因公司需要,紀某帶郭某母親賈某到銀行開設了賬戶,並預留自己的電話號碼。後該賬戶一直由紀某使用支配,用於收取其公司的經營款項。
2019年2月,李某通過郭某向紀某借款100萬元,由郭某通過該賬戶向李某轉賬並出具了借條。2021年5月,紀某提起民事訴訟狀告郭某、李某,稱該筆借款多次催要未果,要求郭某、李某承擔還款責任。郭某、李某辯稱與紀某不存在借貸關係,該賬戶爲賈某所有,紀某不享有卡內資金所有權,並提交僞造的虛假還款轉賬記錄。
之後,紀某申請追加賈某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在郭某指使下,賈某當庭陳述涉案借款爲其本人出借,與紀某無關,且借款已還清、借條當場撕毀。紀某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經訊問,賈某承認該賬戶爲紀某實際支配使用,紀某借給李某的錢與自己無關,郭某也對其指使賈某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的行爲供認不諱。
經調解,李某與紀某達成協議,李某向紀某道歉並將欠款及利息一次性還清。萊西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爲,郭某在民事訴訟中指使他人作僞證,妨害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其行爲構成妨害作證罪,於2024年8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週刊
作者:郭樹合 吳淑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