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張理晶
近日,主打婚姻家事類案件的湖北美宜家律所向極目新聞記者介紹一起因婚前同居引發財產糾紛的案件,男方分手後向女方索要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最終被法院駁回。律師劉琬琳介紹表示,同居期間的日常消費、小額轉賬,若無明確借貸協議或還款約定,默認視爲“一般贈與”,分手後無權追回。
據瞭解,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因戀愛同居引發的財產糾紛案件。黃某(男)與李某(女)曾有過多年的戀愛關係,並維持過一段以結婚爲目的的同居生活。然而,分手3年後,黃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同居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勞動報酬、電器、數碼產品以及分割共同儲蓄等財產共計39.9萬元。法院經審理後駁回其全部訴求,二審維持原判。
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能要回嗎?雙方之間的財務往來,算贈與還是算彩禮?湖北美宜家律所主任、首席律師劉琬琳介紹,情侶在戀愛期間財產往來頻繁,贈與和借款容易混淆,分手後極易引發財產糾紛。贈與不等於借款,同居期間的日常消費、小額轉賬,若無明確借貸協議或還款約定,默認視爲“一般贈與”,分手後無權追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規定,無配偶的同居關係析產糾紛中,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且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出資比例等因素進行分割。本案中,雙方在戀愛、同居期間未對財產進行約定,各自的勞動報酬也未混同,應當歸各自所有。
另外,判斷某筆款項是彩禮還是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主觀上要看雙方是否以結婚爲目的。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一般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了彩禮與一般給付財物的區別,即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於彩禮。包括: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爲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一般來說,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產生的具有特殊含義數額的轉賬及發生在特殊日期的財物贈送,應當認定爲一方爲維繫感情表達愛意的贈與行爲,不屬於未婚男女以締結婚姻關係爲目的而給付的彩禮範疇。”劉琬琳律師建議,情侶之間涉及經濟往來時,儘量做到“明算賬”。對於借款,最好籤訂書面借條,並註明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期限等內容;對於贈與,也要明確贈與目的,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讓愛情在法律的保護下更加純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