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集團公司多位高管獲刑,案情披露

3月28日,公安部公佈了一批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

潮新聞記者注意到,其中一起由浙江溫州警方偵破。

2022年2月,溫州市公安局立案偵辦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及實控人陳某榮等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陳某榮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經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分別爲A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

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間,A集團公司董事長陳某榮指使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某列、財務總監李某龍,通過A集團實際控制的多個公司和個人賬戶,將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23億餘元資金轉至A集團及其關聯方。

同時,陳某榮還指使B公司高管屈某採用同樣方式,佔用B公司1.7億餘元資金,上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均構成關聯交易。

此外,自2017年底開始,陳某榮指使陳某列和李某龍在未經董事會審議的情況下,擅自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爲A集團及其關聯方違規擔保11億餘元。

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均未依法履行上述關聯交易和擔保信息披露義務。

至案發,A集團對兩家公司尚有總計20億餘元未歸還。

2024年7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對陳某榮、陳某列、李某龍作出有罪判決,以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屈某作出有罪判決。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這兩個罪名分別是什麼意思?

記者請教了浙江一位經偵民警。

民警表示,這兩種罪名都是證券領域的罪名,針對的都是上市公司,但受侵害的對象不同。

其中,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和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爲。

上海博和漢商(杭州)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名譽主任邵斌表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要特徵包括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爲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爲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等。

潮新聞 記者 楊雲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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