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長期不盡贍養義務 喪失繼承權 最高法發佈典型案例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民法典頒佈五週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一個專題:“傳承中華美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專題聚焦見義勇爲、孝親敬老、誠實守信等傳統美德和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講述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弘揚真善美、鞭笞假惡醜的故事,進一步凝聚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典型案例:子女長期不盡贍養義務,依法構成遺棄,喪失繼承權——高某乙訴高小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基本案情

高小某系高某甲獨子。1992年,高小某(時年20週歲)在與父母的一次爭執之後離家出走,從此對父母不聞不問。母親患病時其未照顧,去世時未奔喪。父親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術期間,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護義務。高某甲有四個兄弟姐妹,分別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其中,高某乙對高某甲夫妻照顧較多。高某甲去世後,高某乙聯繫高小某處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卻以唯一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身份,領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銀行存款。高某乙起訴至法院,認爲高小某遺棄高某甲,應喪失繼承權,高某甲的遺產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認可高小某應喪失繼承權,並出具聲明書表示放棄繼承高某甲的遺產。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爲,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依法應喪失繼承權。高小某自1992年離家後,三十餘年來對父母不聞不問,不僅未給予任何經濟幫助,也沒有任何贍養行爲,父母去世後,亦怠於爲父母送終,已經構成遺棄,故判決高小某喪失繼承權,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後自高某甲賬戶內所取款項應由高某乙繼承,高小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

(三)典型意義

百善孝爲先,贍養父母既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因父母有經濟收入、身體狀況良好而免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本案中,高小某作爲家中獨子,三十餘年對父母未盡任何贍養義務,故法院認定其行爲構成遺棄,並判決其喪失繼承權。本案裁判有利於引導民事主體更加重視和維繫相親相愛的家庭關係,弘揚孝親敬老的優良傳統和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總檯央視記者 張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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