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着經濟形態的多樣化和用工方式的革新,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受侵犯的現象呈現出複雜化、隱蔽化特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最新發布的司法數據顯示,2022年至2024年,該院共審結二審勞動爭議案件11440件,其中涉及勞動者休息休假權案件4942件,佔全部勞動爭議案件的43.2%,且案件數量逐年遞增。其中,“線上加班”“年休假制度濫用”等成爲新型侵權重災區。
“北京三中院近三年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涉休息休假權案件中,勞動者勝訴案件佔比爲76.9%。”北京三中院副院長薛強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院立足審判職能以裁判亮明司法態度,充分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
“線上加班”應有對等報酬
“隨着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勞動者的加班形式逐漸增多,工作與生活的邊界日益模糊,導致加班逐漸隱形化,休息時間碎片化。”薛強說。
職場中,部分企業在規章制度中還要求員工加班需經過申請審批程序,否則不算加班。但事實上,隨叫隨到的“線上加班”讓審批程序形同虛設。那麼,勞動者未經申請審批程序的,能否主張加班費呢?
北京三中院審理的“董某訴某管理公司加班費案”中,勞動者雖未履行加班申請審批程序,但向法庭提交了微信溝通截圖、郵件往來等證據。
對於該案,法院審理後認爲,某管理公司雖主張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需要員工提前發起申請並審批,但考慮到行業性質和董某的崗位特點,相關加班制度的設定不宜過分嚴苛。
此外,董某提交的微信記錄亦能體現其存在於工作日較晚時間、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實質處理工作的情況。據此,法院依法酌情支持了董某的有關訴求。
“本案系新業態領域隱形加班的典型案例,勞動者通過線上平臺處理工作已成常態。”該案二審法官、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副庭長龔勇超庭後表示,“線上加班”侵犯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對其依法認定具有重要意義。他同時提醒,“線上加班”的工作時長難以量化,應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加班頻率、加班時長等因素進行確定。
對於用人單位,北京三中院立案庭法官程惠炳提醒,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故意設置不合理加班審批制度,或者故意拖延審批或拒批,變相限制加班費權益,規避加班費的支付義務。
公司自設年假“有效期”無效
“從糾紛原因上看,近三年北京三中院審理的涉休息休假勞動爭議案件中,涉及法定年休假的共計3479件,佔全部涉休息休假勞動爭議案件的70.4%。”薛強表示,該院完全支持未休年假工資請求的案件佔以判決方式結案糾紛案件總數的32.7%,部分支持未休年假工資請求的案件佔51.4%。
北京三中院對相關案件調研分析後發現,未休年休假工資爭議案件在司法實踐中頻頻發生,一方面因爲勞動者因工作任務較重未及時休法定年假,另一方面也因爲用人單位缺乏對年休假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拒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導致勞動者休假權益受損。
此前,某果業公司以內部規章規定“年假次年2月底作廢”爲由,拒絕支付員工朱某未休年假工資。對此,北京三中院判決認定,企業無權通過規章制度限制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權利,責令該公司支付朱某未休假工資3000餘元。
龔勇超指出,職工帶薪年休假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某果業公司作爲用人單位,無權以自創的規章制度設定年休假有效期。勞動者應休未休的,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相應補償。
程惠炳提醒,職工只要曾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就享受帶薪年休假,不區分其是否在試用期,也不區分其是否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
勞動者應及時留存考勤證據
“實踐中,許多勞動者在職期間缺乏收集證據的意識,而離職後由於被關閉內部軟件使用權限等情況,導致勞動者無法提交考勤、審批等加班證據。”薛強指出。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庭長黃海濤表示,勞動者應當不斷加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多渠道、多方面瞭解休息休假方面的法律法規。在休假前,勞動者應及時提交請假申請,根據單位要求履行請銷假手續,盡到合理告知義務。如勞動者因情況緊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的,應與單位友好協商事後補齊請假手續及材料。
關於加班事由,如用人單位確有加班審批制度,勞動者應依規提交加班申請,並對工作時長、工作成果、與單位或客戶溝通記錄等證據進行及時保存,避免發生爭議後,因無法舉證導致敗訴的法律風險。
對於用人單位,薛強提醒,2024年以來,多部門先後下發文件,強調推動企業依法保障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權益,嚴格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不得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中對法定年休假及福利假的休假順序加以明確,避免因誤解產生糾紛。因工作需要,確需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避免因拖欠加班費而承擔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的風險。”黃海濤建議,當勞動者因處理突發家庭事務、照顧病重親屬需緊急請假時,用人單位應當以同理心加以對待,對職工的請假行爲予以適當包容,並給予勞動者事後補正請假手續和進行合理解釋的機會。
北京三中院同時提醒,作爲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應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不得濫用權利,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