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今天從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韶關市民趙某夫婦去年底帶孩子在小區玩耍時,一隻從天而降的烏龜砸中孩子頭部,孩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調查,墜落的烏龜系小區業主張某飼養。此外,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曾投保了物業管理責任保險。
事故發生後,趙某夫婦與張某、物業公司及其保險公司等就賠償事宜進行了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趙某夫婦將上述各方訴至韶關武江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13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張某作爲烏龜的飼養人和所有人,應當對趙某小孩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至於物業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規定,只有在其“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然而,趙某夫婦未能舉證證明物業公司存在“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因此法院對趙某夫婦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對於保險公司的責任,由於物業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也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依法判決張某須向趙某夫婦賠償128萬元。一審宣判後,張某不服,上訴至韶關市中院。經韶關市中院調解,趙某夫婦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趙某夫婦同意張某分期償還賠償款128萬元,並給予其30天的寬限期。
來源 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