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走失寵物獎勵2000元”“歸還遺失手機酬謝1000元”……生活中,這類“完成特定事項則給予報酬”的懸賞廣告比較常見。
那麼,房東爲加快房屋成交,在微信羣中承諾額外向業務員獎勵財物屬於懸賞廣告嗎?促成交易後,業務員是否有權要求房東兌現承諾?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居間出售房屋引發的懸賞廣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嶽某是某中介公司的業務員,高某因想要出售自有房屋,與該中介公司達成協議,委託其提供房屋買賣的居間服務。
爲加速房屋成交進程,高某還委託中介公司店長在該公司30多人的微信羣中發佈公開聲明,稱“房東說幫忙再推一推,成交了他額外獎勵業務員個人全新某品牌手機或者同價值其他品牌手機”。
該聲明發布後,包括嶽某在內的業務員積極轉發售房信息、帶客戶看房。不久後,嶽某成功爲高某匹配到意向買家,經多輪磋商,高某與買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這筆交易最終順利完成。
高某按約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費,但當嶽某要求其兌現獎勵手機的承諾時,高某卻以“房屋成交價低於掛牌價”爲由拒絕履行。
雙方協商無果後,嶽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高某按承諾交付一部某品牌手機。
人民法院裁判
金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高某委託中介公司店長在微信羣中向業務員發佈“促成交易額外獎勵全新某品牌手機”,其性質屬於向不特定人員公開作出獎勵承諾,該聲明對特定行爲以及報酬的形式表達明確具體,也包含了清晰的支付報酬的意思,構成法律規定的懸賞廣告。
本案中,該懸賞廣告成立於高某與促成房屋交易的特定業務員之間,屬於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爲,其與高某和中介公司之間的中介合同關係分屬不同的民事法律關係,且基於議價空間預留、市場行情等因素,掛牌價高於實際成交價是房地產交易行爲中的普遍現象,成交價是高某與買受人協商議價的結果,並不影響嶽某促成交易這一事實。嶽某已實際完成促成房屋交易的特定行爲,其主張權利的主體身份與懸賞廣告指向的“業務員”範圍一致,故嶽某有權以個人名義要求高某履行獎勵義務。
最終,經金山區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協議,高某按承諾向嶽某交付某品牌手機一部。
法官說法
賀美娟 金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庭)四級高級法官
日常生活中,尋物啓事、尋人啓事、尋找案件線索、徵集作品等行爲都屬於懸賞廣告。發佈懸賞廣告看似爲日常小事,但其中關係着民事法律權利義務,如處理不當,容易引發法律糾紛。
一、什麼是懸賞廣告?
懸賞廣告,是指懸賞人以公開方式對於完成特定行爲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爲人完成該特定行爲後,有權獲得該報酬的民事法律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爲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爲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懸賞廣告可以分爲三個階段:一是懸賞人作出懸賞廣告;二是行爲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特定行爲;三是行爲人請求支付懸賞廣告聲明的報酬。
因此,構成懸賞廣告需滿足三個條件:懸賞人需以公開方式作出聲明,聲明內容明確指向“完成特定行爲”以及承諾對完成該行爲的人支付報酬。
二、發佈在微信羣中的懸賞信息是否屬於懸賞廣告?
微信羣中的懸賞信息在一定條件下屬於懸賞廣告。前文提到,以“公開方式作出聲明”是懸賞廣告的其中一項構成條件,公開方式聲明包括髮放傳單、張貼廣告,也包括在微博、抖音、微信等互聯網媒介上發佈。微信羣雖不屬於絕對公開的社交空間,但如懸賞人發佈的懸賞可以被羣內不特定的對象看到,則屬於以公開方式作出的聲明。同時,公開的方式不僅包括直接發佈文字信息,還包括以圖像、語音等形式作出懸賞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高某委託店長在中介公司業務員微信羣中發佈聲明,該微信羣中的成員身份雖爲業務員,但微信羣是一定程度公開的網絡社交空間。對高某而言,微信羣由多名可能完成推銷行爲的業務員組成,而非“一對一”地向某位業務員作出,羣內的30餘名業務員均可獲取該信息,因此,高某的行爲符合“以公開方式作出聲明”這一構成要件。
三、發佈懸賞廣告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首先,懸賞內容必須明確、具體且合法,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如果發佈的信息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或違背公序良俗,則不能產生懸賞的效力。比如,發佈毆打報復他人的懸賞信息或虛構事實傳播虛假信息等。
其次,發佈懸賞廣告不得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比如,個人不應擅自發布懸賞廣告徵集他人違法犯罪線索,不得對他人進行沒有事實依據的違法犯罪指控,此類行爲極易使公衆產生誤解,導致被懸賞對象社會評價降低,可能造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又如,在懸賞信息中隨意曝光他人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信息,給他人生活帶來困擾,懸賞人也可能需要承擔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法律責任。
再次,懸賞行爲人按照懸賞廣告的要求完成特定行爲後,懸賞人應當按照懸賞廣告中承諾的數額、方式等支付報酬。從道德層面看,懸賞人發佈廣告是向社會公衆作出承諾,行爲人基於對該承諾的信任,纔會投入時間、精力完成指定行爲,如懸賞人事後反悔,則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從法律層面看,懸賞廣告法律關係的核心是“是否完成確定的特定行爲”,懸賞人的報酬支付義務是法律明確規定,拒不履行或剋扣報酬,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法官在此提醒,作爲懸賞人,發佈信息前務必審慎措辭,確保內容合法、明確、無歧義,在實際履行中,應秉持誠信原則,及時兌現承諾。作爲懸賞行爲人,行動前需仔細閱讀懸賞內容,覈實、判斷合法性,完成行爲後應當儘快通知懸賞人,友好協商並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發生糾紛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爲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爲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來源丨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文字:賀美娟、李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