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治日報 10月19日報道,2023年5月,吳某(男)與李某(女)相識相戀,同年6月舉行婚禮並開始共同生活,9月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戀愛期間,雙方曾互贈幾十萬元的衣物、奢侈品;訂婚時,吳某還向李某給付禮金100餘萬元及價值幾十萬元的首飾。
2024年春節後,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後吳某外出工作,之後雙方再次發生糾紛開始分居生活。李某向江蘇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吳某雖同意離婚但要求返還全部彩禮。
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准予雙方離婚,並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就彩禮返還問題,法院認爲,吳某訂婚時給付的100餘萬元禮金及價值幾十萬元的首飾,符合彩禮的法律屬性,而雙方戀愛期間互贈的衣物、奢侈品,屬日常消費支出,不納入彩禮範疇。雙方雖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吳某給付的彩禮遠超一般彩禮數額,結合雙方未孕育子女、彩禮已部分消費等情形,故判決李某返還大部分彩禮。
法官庭後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而言,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的,離婚時彩禮不予返還。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法院可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同時,彩禮返還不能僅僅以婚姻登記作爲判斷標準,還需考察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共同生活”是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具體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屬於典型的“閃婚閃離”,吳某給付高額彩禮卻未能實現雙方長期共同生活的心理預期,判決部分返還不僅符合法律規定,也體現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有助於引導社會樹立理性健康的婚嫁風氣。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