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歲的邱女士花10餘萬元在某修腳連鎖店購買了會員服務。
可沒想到,與她簽訂合同的公司、收款的公司和提供服務的公司竟然是不同的三家公司。
邱女士想退卡,錢該找誰要?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案。
法官提醒——
花錢買服務,一定要發票或收據!
付款方與服務提供者名稱要一致!
辦卡時沒開發票,起訴時“找不到”被告
1962年出生的邱女士,2024年11月,在某修腳連鎖店,接受洗腳服務,3000元辦理會員卡,每次洗腳189元。此後,店內技師告知邱女士該店擁有“德國進口、中國僅有2臺”的設備,可爲其診斷身體經脈狀態,邱女士接受診斷後被告知“多處經絡不通”。
在技師的建議下,邱女士購買店內精油特製按摩服務方案,並簽訂《服務協議》,辦理12次總價12.5萬元的會員服務項目,該店鋪爲邱女士辦理會員卡和會員手冊,並贈送邱女士價值2.68萬元的皇帝內經經絡疏通服務10次。
簽訂協議後,邱女士支付10餘萬元,所有支付款項均由第三方公司收款,修腳連鎖店均未開具發票或收據。
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間,邱女士接收9次按摩服務,並在每次服務結束後在會員手冊簽名確認。此後,邱女士兒子發現母親辦理會員卡,並發現《服務協議》尾部蓋章公司A公司已於2024年9月註銷。
邱女士在兒子勸說下,決定退卡。某修腳連鎖店拒絕辦理退卡。邱女士在兒子建議下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因合同蓋章主體A公司已經註銷,只能將收款公司B公司作爲被告起訴。
通過“營業執照”找到被告
審理過程中,B公司提出其不是《服務協議》簽訂主體,僅代收款項,拒絕承擔責任;訴訟中,法院聯繫某修腳店經理,經法官做工作,修腳店經理認可以該店鋪內懸掛營業執照公司,即C公司爲服務合同關係的服務者應訴。
裁判結果
經法院主持調解,邱女士與C公司達成和解協議,C公司退還邱女士8萬元。
法官提示
辦理健康服務卡或簽訂《健康服務協議》時,要對服務主體進行確定和核查,要對購買的服務內容以及價格合理性進行確定和核查,支付費用需要收取與服務提供者名稱一致的發票或收據,不要在不明確的情形下支付服務費,並實際接受服務,如服務過程中產生糾紛,應向相關部門主張權利。
記者: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