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不得傳播淫穢、低俗等內容,否則平臺有權採取相應處罰措施。”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通報一起因網絡直播主播被處罰引發的合同案件的判決中明確表示。
法院判決認爲,主播在直播中存在傳播低俗色情內容的行爲,平臺依據協議規則有權對其作出處罰。並且,永久封禁已實現個人信息隔離,主播用戶以個人信息受侵害爲由主張解除封禁的,法院不予支持。
主播因直播低俗內容被“永久封禁”
王某在一個平臺做直播,因其在直播中涉嫌傳播低俗色情內容,某科技有限公司對王某的賬號採取了無限期封禁直播權限的處罰措施。
王某認爲其直播內容並未直接展示敏感部位,且相關言論系正常互動中的口語化表達,不應被認定爲低俗或色情內容。王某還主張因其賬號永久封禁,平臺不允許其註銷解綁個人信息,平臺的這一做法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五條關於用戶有權撤回信息授權的規定。
爲此,王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封禁措施或解綁賬號,並賠償因其賬號被封禁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一審
法院判主播違規,平臺處罰並無不當
一審法院認爲,王某與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網絡服務合同關係,相關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根據平臺規則,用戶不得傳播淫穢、低俗等內容,否則平臺有權採取相應處罰措施。
現有證據表明,王某在直播中存在傳播低俗色情內容的行爲,且其賬號曾因類似行爲多次受罰。平臺依據協議規則對其作出處罰,符合約定,並無不當。故對王某要求撤銷處罰及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爲,王某在直播中存在言語挑逗、傳播性暗示內容等行爲,違反平臺《直播行爲規範》,構成違規。平臺基於其屢次違規情節,依規施以永久封禁,符合合同約定及過罰相當原則,程序亦無重大瑕疵,未超出平臺自治合理邊界。
關於永久封禁與賬號註銷的關係,法院認爲,永久封禁在功能上已實現對該賬號個人信息的隔離與邏輯刪除,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技術要求。若允許用戶在受此終極處罰後仍可註銷賬號,將導致平臺管理權被架空,並可能規避監管,損害網絡公共秩序。
因此,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作爲一起典型的網絡直播服務合同糾紛,該案的裁判結果體現了司法對平臺治理權的審查標準與價值導向。
該案聚焦審查平臺行爲的“合約性”和“合理性”。這種審查方式,既尊重平臺的治理自主權,又防止權力濫用,爲類似糾紛提供司法範式。
法院明確,永久封禁已實現個人信息隔離,用戶不得再主張註銷賬號以規避處罰。這一論斷平衡了個人信息權益與平臺管理權,防止惡意用戶規避監管、維護網絡生態秩序。
來源:工人日報 記者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