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佔公共區域堆放的雜物被清理,業主起訴物業索賠12419元,法院判了!

堆在地下室的廢舊物品

怎樣提示都無人認領

被物業清走後的第二天

卻有人報警……

物業返還後的物品存在缺失?

某小區業主樑某長期將私人物品堆放於小區負二樓地下室公共區域。2024年7月19日,物業公司在該堆放點牆壁及物品上張貼《雜物清理溫馨提示》,載明公共區域堆放私人物品影響環境衛生且存在火災隱患,要求業主於7月23日前清理,逾期未清理視爲無主物品處理。因梁某未按期清理,8月18日,物業公司安排舊貨回收人員上門回收。次日,梁某發現物品遺失遂報警。後物業公司將物品送至梁某指定地點,但梁某以物品存在缺失爲由拒絕收貨。因雙方就物品返還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物業公司又將該批物品拉回至舊貨回收店。梁某認爲物業公司侵害其財產權益,遂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物業公司賠償財產損失12419元。

法院:物業公司無不當履職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作爲案涉小區的業主,簽署《承諾書》承諾遵守規約,卻長期擅自佔用案涉小區地下停車場公共區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隱患。同時損害了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其行爲既違反法律規定,也違反了合同約定。

物業公司張貼《雜物清理溫馨提示》,明確了清理期限及逾期後果,已盡合理告知義務。梁某逾期未清理,物業公司爲維護全體業主利益、保障消防安全,在無法聯繫到梁某的情況下,安排舊貨回收人員清理,履職正當。因梁某報警,物業公司將物品送回。結合現場照片及送貨視頻,運回物品種類與原物基本吻合。梁某主張物品缺失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未現場清點固證,亦無有效證據佐證,法院不予採信。其應自負舉證不利後果,其拒收物品後再起訴的行爲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關於原告堆放的物品價值,梁某主張財產損失12419元,僅提供自行手寫價格表,未提交購買記錄、票據等有效證據,且原告堆放的物品均屬於廢舊物品,故法院對其主張的價值不予採信。綜上,梁某擅自長期佔用公共區域堆放廢舊物品,違反法律及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已盡告知義務,清理後亦按要求返還物品,履職無不當。梁某無正當理由拒收導致損失擴大,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梁某要求被告賠償12419元,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梁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切勿在公共區域堆私物

自覺守規護公共安全

公共區域、消防通道嚴禁私佔。本案中,物業公司已履行清理催告義務,明確提示堆物存在火災隱患。梁某長期佔用公共地下室堆放私物,佔用消防通道,危及公共安全,經催告逾期未清理,物業依規處置合法正當,其索賠訴求被法院駁回。

公共區域屬業主共有,絕非私人儲物空間,堆放雜物容易堵住逃生通道,增加火災風險,一旦出事後果不堪設想。法官提醒,切勿在樓道、樓梯間、地下室等公共區域堆私物,自覺守規護公共安全,物品存放用自家空間,遇糾紛合法理性解決,共護安全整潔居住環境。

文章來源:公衆號@江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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