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年底
不少用人單位都會舉辦年會
與此同時
“年會恐懼症”“如何優雅地拒絕年會”
等話題在社交網絡引發熱議
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參加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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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據深圳工會消息,深圳一公司領導要求員工小明在公司年會表演脫口秀,小明以工作繁忙爲由拒絕。
領導認爲小明“不給面子”,隨後公司以“不服從安排、曠工”爲由將小明開除,小明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經仲裁、一審及二審調解,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小明支付賠償金。
工會提醒:要特別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借年會的名義,對員工濫用管理權和處罰權,對於非強制的公司活動,員工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或剋扣工資;對於強制要求參與的公司活動,在工作時間以外的,用人單位要依法給予補休或加班費,同時應當保障好活動期間員工的休息權等合法權益。
來源 深圳工會、深圳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