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步愛好者劉某乙向牧民租借馬匹,穿過河道時,被湍急的河水連人帶馬一起沖走,最終因溺水身亡。其父母起訴當地文體局及設立驛站的公司、爲劉某乙提供加油的陳某、與劉某乙結伴同行的韋某,近日,二審法院駁回其父母全部訴訟請求。
【1】徒步愛好者騎馬過河,被水沖走身亡
2024年8月20日,徒步愛好者劉某乙與他人拼車從西部某縣出發到達某村。次日出發,五天後到達某湖,與朱某在此地相識並露營三天後,兩人一前一後向某山鄉出口方向徒步行駛。
8月28日,兩人與同方向進入某古道的韋某相遇,三人先後繼續前行。
兩天後,死者劉某乙與韋某在一條河道處相遇,因水流湍急,兩人與一名當地牧民協商,以800元一匹馬的價格,由牧民將兩人送至某山出口。
牧民騎一匹馬,死者劉某乙與韋某各騎一匹馬,到達一條河道邊,並在該河道處與朱某相遇,朱某說:“過不去。”帶路牧民自行到河邊試探,回來後對兩人說:“這條河過不去,我們在這裏住一晚吧?”死者劉某乙說:“河邊全是石頭,不好露營。”要求繼續前行。
牧民、韋某、劉某乙各騎一匹馬繼續過河,走到河道中間時,湍急河水將三人連同馬一起沖走。韋某通過自救上岸後,撥打報警及救援電話,因沒有信號,未能撥通,便徒步走到附近樹林裏休息。
8月31日7時31分,韋某繼續往前走,過了某山鄉山口後,通過兩名工作人員報警。某山派出所接警後,安排人員進山搜尋,找到劉某乙的屍體。經鑑定,劉某乙系生前溺水,導致窒息死亡。
【2】法院: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對徒步風險應有合理判斷
劉某乙的父母訴至法院,要求陳某、韋某、某甲公司、某文體局共同向其支付各項損失共計855259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某甲公司設立驛站,並協助某文體局對進入某古道的已報備人員、徒步人員進行登記,對未報備人員進行勸阻,主要向徒步人員提供餐飲、商品、洗浴等服務。
事故發生地系未經正式開發的自然景區,無可供行人正常通行的道路,不具備旅遊景區內可供遊客使用和保障景區遊客安全的硬件設施條件,更不具備舉行社會公衆聚集性活動的條件。
死者劉某乙作爲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其對徒步存在的風險應具有合理判斷。劉某乙在徒步進入某古道溺水死亡屬於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應當自擔風險。故某甲公司和某文體局對劉某乙溺水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
死者劉某乙與他人拼車從某縣出發到達某村,由當地從事養蜂行業的陳某給死者劉某乙乘坐的車輛加汽油,死者劉某乙通過微信給陳某支付260元油款,非嚮導費,無證據證明其帶劉某乙進入某古道。
韋某與劉某乙在某古道途中相遇結伴而行,在當時河道水流湍急,將人和馬均沖走的緊急情況下,加上天色已晚,韋某也僅能做到自救。陳某、韋某對劉某乙的死亡結果的發生均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去年9月,該案經過二審,最終維持原判,駁回了劉某乙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
記者:辜子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