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13時許,位於長沙湘江西岸的湘江沙灘公園發生火情,過火草坪面積約2000平方米,消防部門迅速進行處置,火勢於14時許被撲滅。
公安機關接報後快速響應、精準研判,迅速鎖定嫌疑人。經查,市民蔣某行經該處時,用打火機點燃枯枝,離開時未徹底將火熄滅,進而引發火災。
1月15日,違法行爲人蔣某被抓獲,其對過失引起火災的違法行爲供認不諱,公安機關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野外生火絕非個人自由,而是受到法律法規嚴格約束的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爲防範火災
我們必須遵守以下安全準則:
嚴禁在森林防火區、草場、自然保護區等禁火區域使用任何明火。
嚴禁亂扔菸頭、火柴梗,確保菸頭完全熄滅後帶走。
嚴禁兒童獨自接觸火源,家長需全程監護。
嚴禁在強風、乾旱預警天氣進行戶外用火活動。
安全無小事,防火記心間
請廣大市民務必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共同守護公共安全與綠水青山
來源:湖南湘江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