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花17萬,“租”70年的房竟是違建!法院判了

農村宅基地房屋交易暗藏風險

“長期租賃”背後

可能隱藏法律陷阱

樂東法院近期審結

一起宅基地違建房屋

“以租代售”糾紛案

爲羣衆敲響警鐘

2019年6月,河南石女士經人介紹,與劉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以18萬元“租金”取得海南樂東某村一棟自建樓第六層房屋“70年使用權”,並可轉租、繼承。石某先後支付17萬元至村民陳某賬戶。後該房屋因屬未經審批的宅基地違建,於2020年底被行政機關強制拆除。石某遂訴至法院,主張劉某隱瞞房屋系違建的事實,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返還已付款項並賠償損失。劉某辯稱雙方實爲“合作建房”,石某系自願投資,且合同約定遇拆遷僅按比例分配補償、不予退款;陳某則稱其僅爲代收款方。

法院釋法

樂東法院受理該案後,圍繞“合同性質是租賃還是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款項是否應當返還”等焦點,組織雙方舉證、質證,並結合已生效相關行政判決,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審查。經審理認爲:合同性質爲房屋買賣,案涉合同雖名爲“租賃”,但約定的70年使用權遠超法定租賃期限,且包含轉租、繼承等所有權權能,實質是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買賣行爲。

同時,合同因違法而無效。涉案房屋系違法建設,買賣此類房屋損害社會公共秩序,違反公序良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案涉合同自始無效。

此外,款項應予返還但損失自負。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劉某作爲合同相對方及實際收款受益人,應向石某退還17萬元。同時,石某在交易時未審慎覈實房屋合法性,自身存在過錯,故其主張的利息、律師費等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南海網、南國都市報

記者:張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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