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們常聽到這樣的說法:“父債子償,天經地義。”那麼從法律角度看,“父債子還”是否是絕對規則呢?近日,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事糾紛。
2024年8月,李某與某銀行簽訂《個人自助小額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額度30萬元,額度有效期自2024年8月3日至2027年8月3日,可循環使用,單筆借款最長期限12個月。合同還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3)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合同簽訂後,某銀行依約定向李某發放貸款30萬元。
2025年5月,李某因意外死亡。某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之女李小某在繼承李某遺產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李小某向法院提交了放棄繼承聲明書。
澠池縣法院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本案中,李某已死亡,李小某作爲李某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已書面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對李某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因此,法院駁回了某銀行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父債子償”需分情況討論,核心原則是“限定繼承”,即子女僅在繼承父母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債務。具體來說主要分兩部分:
子女放棄繼承遺產:如果子女以書面形式放棄繼承父母的遺產,那麼父母的債務與子女無關,子女無需以個人財產償還。
子女繼承了遺產:若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如房產、存款、車輛等),則需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償還父母生前的債務;超出遺產價值的債務,子女無需承擔。
來源 | 縱覽新聞、澠池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