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參加年會,算“曠工”嗎?

上了一年班,還得參加年會表演?近日,“員工拒絕在年會表演被開除”事件,引發關注。據報道,深圳某公司領導要求一員工在公司年會表演脫口秀,該員工以工作繁忙爲由拒絕。次日,公司給其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爲不服從公司安排、曠工,屬嚴重違紀。

據公開報道,之前還出現過員工因拒絕參加週末團建被公司開除的離譜操作。公司能否因員工拒絕年會、團建活動,認定其“曠工”?此類活動是否屬於“工作”範疇?《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福建重宇合衆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塗崇禹律師對此給出專業解讀!

塗崇禹:根據法律規定,“曠工”是指員工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動且未履行請假手續。而公司的年會、週末團建等活動,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爲獲取報酬而必須履行的具體勞動義務和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因此,員工拒絕參加年會或週末團建就被認定爲“曠工”,缺乏法律依據。

另外,此類活動是否屬於“工作”範疇,還要看舉行活動的時間、用人單位的規定等方面。如果年會、團建活動安排在休息時間,且用人單位將此類活動強制與考勤、績效綁定,可能會被認定爲變相強制加班或侵犯員工休息權,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拒絕參加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或需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如果此類活動被安排在工作日,並視爲正常工作的一部分,這種情況下,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被視爲不服從工作安排。但用人單位也應確保該活動與工作需要有關聯,如活動中有會議、培訓或與核心業務相關的客戶接待等內容,並非與工作完全無關的娛樂場景,且勞動合同或員工已被告知的規章制度中明確了參加要求,員工無正當理由且未履行請假手續未到崗的,屬於違約。對此,用人單位可以適當處置,但也應避免處罰過重缺乏合理性。

爲了避免法律風險並真正增強團隊凝聚力,用人單位組織活動時應鼓勵自願參與、尊重個人選擇、儘量避免佔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如確需佔用休息時間的,應提前與員工協商並依法安排調休或支付加班費,注意勞動管理權邊界,保障好活動期間員工的休息權等合法權益。

感謝本期嘉賓律師的專業解讀!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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