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16萬元付彩禮,因3600元“下車費”婚禮取消!男方起訴女方返還彩禮

近日,“黔南檢察”公佈了一起因彩禮返還引發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新郎在銀行貸款16萬元用於支付彩禮及籌備婚禮,可因新娘臨時索要3600元“下車費”導致婚禮取消。最終,男方起訴女方返還彩禮。

2024年,小明(化名)爲與小蘭(化名)結婚,向銀行貸款16萬元用於支付彩禮及籌備婚禮。然而,婚禮當天,因小蘭臨時索要3600元“下車費”以致雙方產生激烈爭執,導致婚禮最終未能舉行,雙方也未辦理結婚登記。

事後,小明及其父母以返還彩禮爲由,將小蘭及其父母訴至某縣人民法院。某縣法院一審認定,小明方支付的彩禮包括衣服費12.8萬元、酒水費1.2萬元及親屬紅包1.86萬元,共計15.86萬元。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及訂親酒席支出等因素,法院判決小蘭方返還彩禮14.9854萬元。

小蘭方不服上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10月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小蘭方未履行還款義務。小明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僅執行到位4萬餘元后,因小蘭方無可供執行財產,於2025年6月裁定終結執行。

小明認爲執行不力,向某縣檢察院提交民事執行監督申請。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後,通過了解得知,小明家庭因彩禮揹負銀行貸款,經濟困難;小蘭方則稱彩禮已用於籌備嫁妝、婚禮開支及償還舊債,無力全額返還。

某縣檢察院爲此聯合法院多次走訪雙方家庭,從情理法多角度釋明利害。2025年9月2日,在法檢共同努力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小明方放棄遲延履行利息約8000元,小蘭方當日一次性支付剩餘執行款10.97萬元。小明隨即撤回監督申請,此事圓滿得以解決。

實際上,對於“女方收取彩禮後,雙方未登記結婚的,男方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這一問題是有相關解釋和依據的。

給付彩禮是民間約定俗成的婚嫁習俗,男方家庭以將來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爲前提向女方家庭給付彩禮,彩禮實質上屬於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因此,若給付彩禮後,男女雙方並未締結婚姻,通常情況下女方家庭應當退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來源 |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 記者 郭一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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