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一男子擅自脫崗,被單位解聘

臥龍區英莊鎮衛生院

關於對郭文明解除聘用關係的公告

郭文明(男):

你數年未告知我院擅自脫崗,其間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你的行爲違反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條之規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根據上述規定,我院在你脫崗期間多次聯繫你本人,你拒絕回院上班,已構成曠工行爲。我院決定對你予以解除聘用關係,同時終止人事關係。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滿即視爲送達。如你對此決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臥龍區英莊鎮衛生院

2026年1月21日

相關知識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652號)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爲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覈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覈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來源/南都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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