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十天退休被取消年終獎?法院判了

春節將至

對不少勞動者來說

“揣着年終獎回家過年”成爲一大期待

如果即將退休

就“默認”拿不到年終獎嗎?

近日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

一家互聯網科技公司因員工即將退休而未向其發送考覈郵件,並拒不發放年終獎。法院判決公司參照上一年度年終獎數額支付相應獎金。

該案中

員工老吳於2019年入職該互聯網科技公司,因市場工作經驗豐富,被聘任爲市場總監,每月基本工資爲稅前4萬元。2021年年初,公司曾向包括老吳在內的全體員工發送2020年考覈通知,並在郵件中稱“已提出離職的員工不參與考覈;獎金髮放前提出離職的員工不參與獎金分配”。2021年3月,公司根據考覈結果,向老吳發放年終獎4萬元。

2022年1月14日,因臨近退休,老吳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並明確最後工作日爲1月24日(退休日)。1月25日,公司向老吳出具離職證明。離職時,老吳被告知因申請離職,其未被納入2021年度考覈範圍, 公司已在2021年年底向除老吳以外的其他員工發送考覈通知。 老吳認爲自己完成了2021年度全年工作任務,應當予以考覈併發放年終獎,遂提起勞動仲裁,後訴至法院。

一審、二審法院認爲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 因此,獎金屬於工資組成部分。

在公司發送的考覈郵件中,考覈對象的工作成果屬於重點考覈內容,即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與績效考覈獎金掛鉤,公司年終績效考覈獎金屬於工資範疇。 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應當結合勞動者離職原因、離職時間、工作表現以及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本案中,老吳離職時已經完成2021年度全年工作任務,公司以默示方式將其排除出考覈範圍缺乏合理性。 因公司未舉證證明老吳不符合績效考覈獎金髮放條件,且拒不提供其他員工考覈及發放年終獎情況,法院參照公司向老吳發放2020年年終獎金額, 判決公司支付2021年績效考覈獎金4萬元。

就公司在郵件中提出的“已提出離職的員工不參與考覈;在獎金髮放前提出離職的員工不參與獎金分配”的規定,法院同時指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公司既未就上述績效獎金髮放事宜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約定,也未通過經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予以規定,對勞動者缺乏約束力。

給離職人員發放年終獎,企業虧了嗎?

對此,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員額法官王靜認爲,雖然現行法律法規並未硬性規定用人單位是否設定年終獎、如何設定等,用人單位對年終獎是否發放、發放條件和標準等屬於用人單位經營管理自主權的範疇,但是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行使也應合情合理合法。

“本案中,勞動者因退休辦理離職的時間爲次年1月下旬,其已經完成2021年全年工作任務,公司以員工將在獎金髮放前離職爲由不發年度考覈郵件,將勞動者排除在考覈及年終獎發放範圍之外,顯然不具有合理性。對於辛苦工作一年的勞動者而言,也難謂公平。” 王靜說,本案判決企業參照上一年度支付標準支付勞動者年終績效考覈獎金,是對勞動者足額獲得工作報酬的依法保護,也是對企業不合法經營行爲的合理糾偏。

原標題:《上了一年班,卻因快退休被“默認”不拿年終獎?》

來源:工人日報 記者 黃洪濤 通訊員 周蕤 劉瓊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