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照是婚姻的甜蜜見證,本是爲了定格幸福瞬間,然而收到的成品尺寸卻與約定不符,商家是否構成欺詐?近日,江南區法院依法審結了這樣一起因照片尺寸而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李某在某攝影館購買了4680元的婚紗攝影套餐,套餐內包含了拍攝服務及10寸相冊、幸福牆一組(9個10寸)等若干實物產品。2024年3月,李某收到攝影館郵寄來的產品,經過用尺子測量,發現原本約定10寸的相冊和幸福牆照片都只有8寸。李某與攝影館經過溝通後達成協議,不符合尺寸的產品由攝影館重做,雙方就尺寸又明確約定爲25.48cm*20.32cm。4月初,李某收到重新制作的產品後發現其中幸福牆的照片尺寸爲24*18cm,與之前約定的尺寸仍然不符,隨即向攝影館反映。攝影館工作人員回覆稱25.48*20.32cm是相冊的尺寸,幸福牆的規格是跟店裏面的實物大小一樣的。李某認爲攝影館未按照約定製作產品的行爲違背了誠信原則並存在欺詐,遂將攝影館訴至法院,要求攝影館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費用的三倍支付賠償金14040元。
庭審中,被告攝影館申請涉案九宮格生產廠家的工作人員到庭。該工作人員陳述:九宮格在生產的過程中,按照行業慣例操作要進行切邊等程序,如果按照25.48cm製作,照片四周會有白邊,故製作相框時,會把四周的白邊進行修整讓其更加美觀,所以交付給原告的尺寸就是行業內的10寸標準尺寸。
法院審理
江南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與攝影館之間的服務合同合法有效。根據案涉合同約定,李某購買的套餐中含有一組九宮格相框。該九宮格相框的標準,被告攝影館內是有展品的,一般來說,該類套餐產品是批量生產,而非根據消費者需求特別定製,攝影館不存在欺詐原告的主觀動機。生產廠家的工作人員到庭對10寸九宮格相框的製作以及行業慣例進行了說明,法院認爲生產廠家的說明客觀可信,對其說明予以採信。
綜合雙方的合同履行過程及微信聊天記錄,法院認爲,攝影館不存在欺詐行爲,亦不存在違約行爲。李某基於攝影館存在欺詐行爲提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江南區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消費者在選購攝影、定製類服務時,要與商家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產品的各項關鍵參數,包括尺寸、材質、數量、交付標準等並妥善保管合同、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等相關證據,一旦發生糾紛,能夠清晰舉證雙方的權利義務。若發現產品與約定不符,應及時與商家溝通並留存協商記錄,協商不成的,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通過訴訟途徑理性維權。
商家在經營活動中,應當秉持誠信原則,主動、清晰地向消費者告知產品的實際規格、生產工藝及行業慣例,對於可能影響消費者認知的細節要提前釋明;在與消費者協商變更約定內容時,需留存書面確認憑證,避免口頭約定引發爭議;同時要規範自身履約行爲,嚴格按照約定標準提供產品和服務,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來源:江南區法院